「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三十九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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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陳偉智教授領讀第二十二卷,並由國史館吳俊瑩協修續讀同卷,會中完成第二十二卷第 42-64 頁文書校訂。第二十二卷共計 69 頁,收有同治十一年 (1872) 至同治十二年間清帝國官員間往來公文。
本次解讀範圍時間上橫跨同治十二年二月至十一月,主要內容與本卷前半部分大致相同,為台澎道在台灣府知府周懋琦於同治十二年調查結束、完成通詳後,與其他官員間公文往來,包括凌定國向閩浙總督稟文 (T1102_022_0047-T1102_022_0053)、台澎道與其他官員間公文 (如T1102_022_0056- T1102_022_0058) 等資料。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次領讀範圍中,可以發現前半部分所無內容,例如在閩浙總督對凌定國稟文批示後指出「此係督憲批斥凌定國混稟批詞,並催調王文棨稟覆,緣王文棨任催三載,未敢具覆,迨後緣援手并欲圖赴汀軍廳新任,始于春間扶同定國原稟飾覆,寔大玷官箴。」(見T1102_022-0053),由此可見此份文書間的細微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