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研究重點為宋代家族、法律與社會,著有研究論文數十篇。出版專書《宋代的家庭與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並編譯《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臺北:國立編譯館,2001)。並曾三度出任傅斯年圖書館主任。
顧名思義,《史料與法史學》的主要目的是針對史料,或重新解讀,或以實例呈現運用史料的方法,或提出可做的新題目。除序言作為書評之外,共有九篇論文,涵蓋秦漢到清代臺灣,又有四位同學對五篇論文提出回應,作為附錄。
柳立言 前言 i 徐世虹 文獻解讀與秦漢律本體認識 1 籾山明 簡牘文書學與法制史──以里耶秦簡為例 37 宮宅潔 中國古代「罪」的概念──罪穢、淨化、分界 69 李均明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考證八則 103 韓樹峰 漢晉法律的清約化之路 135 趙 晶 唐令復原所據史料檢證──以令式分辨為線索 177 柳立言 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考察宋代曾否禁巫 217 王泰升 曾文亮 吳俊瑩 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 案》為中心 267 林文凱 清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論檢討──「地方法律社 會史」研究提出的對話 311 林 明 陳品伶 張庭瑀 蕭妤函 附錄:讀者回應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