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淵教授演講「化為畬民:明清時期中國東南山區的國家治理與族群分類」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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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演講是由中研院臺史所族群史研究群主辦。主講人李仁淵教授,長期從事福建地方文獻的研究,本次演講即是從地方文獻的角度,探討明清時期「畬民」在中國東南山區形成的過程。
李教授指出,目前研究畬族的主流論述,常是先認定有一個本質性的「畬族」存在,再根據不同時期歷史文獻中對「畬」的記載構建其遷徙史。然而,這樣的作法會引來一些問題。他引用王明珂教授對「華夏邊緣」的研究,強調「民族」有時可能是一種標籤,散於各時各地文獻有關「畬」的記載,不見得代表一個具體民族的實際移動。李教授認為,族群的形塑常是「外部標誌」與「內部認同」兩者交織而成的動態過程,這種內外之間的作用又在人群與人群,乃至人群與更大組織機構的互動中,增強彼此的群體意識。因此他嘗試將畬族外部分類與內部認同的問題,放到「帝國晚期東南山區的人群關係」這個更大的脈絡下探討。
據李教授考察,「畬」原指在山中進行火耕,是一種經濟活動、生產模式,而非用以指稱特定族群。目前可見最早出現以「畬」來指代一群人的文獻,則是南宋末劉克莊 (1187-1269)〈漳州諭畬〉。這是一篇於平定漳州畬人亂事後寫下的碑文,而該亂事便是在國家省民(具戶籍之民)與山中無籍者雜居,及官吏、豪族強徵山區資源的背景下產生。北宋時官方已使用「猺」、「黎」、「蜑」等特定名詞,指稱不在國家管轄範圍內的族群,「畬」則是南宋晚期一種新出現的類別,而此類別與東南山區秩序的變化有關。元代亦延續此一分類,且有很多關於畬亂的記載。尤其在宋元之際,官方力量無法確實掌握山區的時期,很多山區亂事都被稱為畬亂,官方對其稱作「畬」的人群並未作原居、後附之區別,除了山中原本的無籍住民外,也包括逋逃至山區的民人。
直到明中葉以前,「畬」在官方論述中仍指涉山中不受官府轄治而致動亂的人群。其定義標準在於是否受官方管轄、是否作亂,並無明確視之為「族群」的說法。但嘉靖、萬曆之後,開始有視畬人為一「族類」的描述。萬曆元年 (1573)《漳州府志》對畬人的描述,如為槃(或作盤)瓠後代,以盤、藍、雷、鍾等姓為主並彼此通婚等,為各種後出文本延續,成為相關敘述的典型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此敘述實與嘉靖二十一年 (1542)《惠州府志》對土徭、西徭的描寫相同。為何明代中晚期起,福建畬民會成為一種「族類」範疇?李教授認為,或許原因之一是此時期福建山區的勢力產生變化,越來越多逋民(逃離原戶籍的外來人口)在山區活動,問題漸多,讓官方覺得其與山民(無戶籍的山間居民)之間應建立不同的管理方式,進而參考廣東對徭人的處理。
不只是明代官方對山民的認知,山民的自我認知也在此時期產生變化。在當時畬民引為祖先論述的傳說中,槃瓠以犬型出現,為高辛氏殺死敵將而娶得公主,夫妻居於山間、生養後代。畬民據此自稱槃瓠後代,因對皇家有功,又有皇家血統,故官方不得對其徵稅,且應保護其於山中移動的權利。李教授認為,這應是山民和平地漢人接觸後產生的論述,以此維護自身權益。山民在明中葉起開始有部分人群掌握文字技術,得以創造能形塑此種區分的文獻,甚至使之成為官方的知識來源。但李教授也強調,這些文獻的出現,及其被載入方志,未必代表散居於東南山區的居民已分享一種跨地域的「畬族」或「徭族」認同。所謂的「猺」或「畬」是官方的分類,未必是山民自己的認同。
而在清初,根據散見於地方志的記載,閩東之外福建地區的畬人逐漸與土民混同。各地的進程不一,有些地方在康熙時便將山民與土民一起編入保甲,而到乾隆初年,有些地方的山民取得土地、編入圖甲,甚至與土民通婚。以往畬民與土民區分的「不稅不役」與「分姓互婚」既然不存在,土民與畬民也就沒有區別了。閩東、浙南的狀況則大不相同,清初以降出現許多碑刻,反映畬民遭里保、地棍科派雜差,難以承受,而主張應免除稅役。如雍正五年 (1727) 位於仙遊文廟的碑刻,畲民上告主張福州府已經明令畬民免差徭,興化府也應比照辦理。這也是目前可見最早畬民自稱為「畬」並仍保留實碑的文獻。在與官方協調免役免差的過程中,他們使用了官方「畬民」的稱呼。
李教授指出,清初整理地方戶籍、推行保甲時,各地做法不同。閩東浙南出現了針對畬民的「畬保」,在畲民中選擇畬長自治,不用負擔差役,而與一般土民有別。這可能是讓畬民與土民的界線在閩東浙南於清代可以維持下去的制度性原因。至於閩東山區採此特殊處置的原因,李教授認為,官方在閩東山區面對有籍之民、外地遷入的無籍菁民、本居山地的無籍畬民交相混雜的狀態,採取了不同的管控方式:有籍者編入里甲,畬民設畬保任其自治,菁民亦造冊登記,期望以最小成本維持山區秩序。此一設計制度化地製造並維持了畬與非畬的界線,山民也須以畬的身分和政府協商。
不過,將畬民另行區隔的編制,在清代中葉以降亦逐漸產生變化。自乾隆晚期始,部分山民脫離原本的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成為佃農、雇工,甚至開始購買田土、取得戶籍。有些山民則取得文字技能,擔任書吏。而山民在擁有戶籍後,也得到了參與科考的資格,但他們赴考時往往受到同縣土民以其「畬民」身分為由加以阻撓。官方的態度,多認為這些畬民既已編戶納糧,理應和其他已允許應試的少數族群一視同仁。但土民則欲避免科舉上升管道的競爭者增加,而強調畬民與一般民人的區別。總之,畬民與一般土民的區分,在清代前期原本是國家防止其變亂的管理策略,到了清代後期,隨著經濟與社會狀況的改變,反而成為地方土民試圖獨占當地資源,而致力維持的標籤。
李教授在總結時提出,畬民歷史呈現的是以平地為基礎、中央集權的王朝進入東南山區,徵取物資與人力時的人群變化。畬、徭、客家、獞、蜑等族群分類,未必純為血緣、文化或經濟形態的區別,更交織了當時國家治理的介入,以及社會競爭下地方人群對官方資源的運用。這些互動底下的分類,又經層層累積而被下個時代繼承,成為實質的制度參考或可運用的文化符號,從而形塑了當代社會的人群樣態。
此次演講引起相當熱烈的討論。有與會學者從語言研究的角度出發,指出目前官方認定為畬族的族群,即使分散在不同區域,但彼此語言的一致性很高。對此,李教授回應,他自己在田野中接觸到的「畬族」並沒有自己的語言,而在歷史文獻中也很少看到分散各地的畬民共享同一語言的描述。另外他也好奇「共通語言」能否與「同一族群」劃上等號。這可能牽涉到不同時代對族群的定義,以及認為「族群要有自己語言」的想法影響我們對「族語」的理解。李教授另有一篇討論十九世紀中晚期畬民編纂族譜的文章,他在回覆相關提問時也透露了些許內容:該時期畬民開始出現修族譜的風潮,將盤瓠傳說與福建流行的「徙自中原」敘述模式進行不同程度與形態的結合,而對自身歷史有不同的論述,並反映了不同的現實考量與策略。這種模式與漢人族譜其實無甚差異,皆注重既有故事如何與更大的框架結合,又如何能合理化其當下的處境。這些修譜時產生的敘述,又成為民國初年民族調查以及 1950 年代中國民族識別重要的分類依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