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財經與清史研究」工作坊會議紀要

 
時間: 2019 年 11 月 22 日 (五)上午 09:30 至下午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三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法律、財經與清史研究」工作坊會議紀要
 

  2019 年中西檔案讀書會之「法律、財經與清史研究」工作坊,於 11 月 22 日假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舉行。共分三個場次,主題集中於法律與財經。茲依照場次順序摘要介紹如後。

 

第一場

 

主持人:毛傳慧教授(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
發表人:王裕明教授(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論 題:徽州文書與徽商研究
發表人:游博清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論 題:清代英國東印度公司在中國發行的國際匯票初探
發表人:李佩蓁博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論 題:侵漁抗租——清代臺灣邊區的開發利益與訴訟

 

  王裕明教授此次介紹徽州文書與徽商研究的現況,徽州文書存量大、種類多、內容豐富、特點鮮明,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為研究明清社會經濟史的珍貴史料。文章先後介紹徽州文書的庋藏單位、整理程序,再對徽商的經營制度、生活史及社會史進行初步探討。

  游博清教授的文章討論當時英人在華經商,隨著十八世紀末與中國茶葉的貿易逐年增長,卻無相應貨物賣給中國市場而需要運送大量白銀來華的情形下,公司乃發售匯票給有同樣資金需求的商人,以免去白銀的運送、儲藏、保險等費用,此舉亦受到美國、葡萄牙、中國商人的歡迎。隨著匯票發行量的增加,不同兌現地點也反映出兌換地的金融發展。

  李佩蓁博士以臺灣橫山地區的拓墾為例,探討拓墾投資者的背景身分及投資的動機、期待。最後考察此地合股組織經營活動、拓墾範圍和訴訟問題,以此解釋拓墾活動的商機和收益。從墾戶的更迭可知,自資本豐厚的郊商至略有資金的小農都對拓墾表示興趣。然因守隘和築圳等成本,導致小農因資金短缺而經營時間不長。隘費的增加,也反映出墾地不斷推進內山。墾戶投資的目的除收取穀租外,也受開發樟腦的高額利潤所吸引。

 

第二場

 

主持人: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發表人:吳景傑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論 題:清代後期重慶竊盜被害者的選擇與訴訟風氣
發表人:衛姿伃(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論 題:清代中後期張家口稅關的財政應對與對皇室財政的貢獻
發表人:鹿智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論 題:「因地制宜」:清朝吉林將軍轄區的地丁錢糧徵收制度

 

  吳景傑博士以巴縣檔案為基礎,結合「訴訟風氣」、「犯罪黑數」、「理性選擇」三個概念,討論清代重慶民眾的訴訟情形。從被害的角度出發,嘗試透過「自白」的形式,了解被害者遭遇竊盜時的反應及其對於報案與否的選擇。

  衛姿伃嘗試從張家口稅關的盈餘銀兩徑解,以及對口外馬場的牲畜、皮張變價,梳理張家口稅關對於整體清代皇室財政收入的貢獻。對於張家口稅關銀兩的徑解,衛姿伃分為兩個方向討論,一是乾隆至道光年間,張家口稅關的盈餘解送問題;二是咸豐以降,張家口稅關盈餘不敷解送內務府。衛姿伃的統計圖表呈現乾、嘉、道三朝徑解內務府的盈餘稅銀有穩定上升趨勢。咸豐朝起,因中俄貿易受阻,稅關收入逐漸不穩。同治年間《中俄陸路通商章程》簽訂後俄商將貨物改運至天津進口,僅留 20% 的貨物於蒙古地方。張家口稅關逐漸下滑,因此監督在面對「升遷壓力」下,選擇向中央戶部撥借款項,或者將下任監督徵收的稅銀中代徵足夠的銀兩以敷使用。

  鹿智鈞指出,清朝在關外時期已開始實施具有自身特色的賦役制度,此外尚有「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攤丁入地」兩項重要改革;但自「攤丁入地」的推行結果觀之,清帝國邊疆地區的賦役制度有時未必與內地直省完全一致,有「因地制宜」的現象。以吉林為例,土地可分為旗地、官莊地、民地三類,應納稅額皆不同,本文以民地為主,探討吉林稅制演變及地、丁分徵的問題。吉林田賦與盛京田賦在清高宗的注意下,兩地田賦稅額「自應畫一」。丁銀徵收方面,吉林將軍轄下諸多小區域又具有個別差異。鹿智鈞認為,由此個案可以理解邊疆地區制度的建立常存有不同的考量,值得研究者細心體會。

 

第三場

 

主持人:游博清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
發表人: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論 題:滿大人的荷包:清代喀爾喀蒙古的衙門與商號
發表人:毛傳慧教授(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
論 題:法令與經濟利益之間--明清蠶桑的發展與制約

 

  賴惠敏教授〈滿大人的荷包:清代喀爾喀蒙古的衙門與商號〉一文,為其即將出版新書之導論。清朝統治蒙古的經費非常少,卻能穩定治理一百多年的時間,原因在駐喀爾喀蒙古之滿洲官員,於蒙古及旅蒙商人間的斡旋。庫倫辦事大臣和恰克圖章京,需仰賴商人的各種生息銀、捐輸、陋規與攤派等,以節省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賴教授指出,烏里雅蘇臺駐防將各種差役和牲畜開銷轉嫁至蒙古人身上,而清廷又用蒙古人維持交通體系、糧食供應及邊防等項需求,故蒙古人必須以牲畜換得所需物資,導致喀爾喀蒙古四部落積欠商人高額銀兩;而賒欠商人的原因卻多半來自公家差務。最後賴教授討論商人行會組織及甲首制度。庫倫甲首處理各種商業糾紛或破產案之外,亦辦理商人繳交各種生息銀、陋規銀等,因此藉由其商業組織執行地方政府交辦事務,成為官方和商民的媒介。

  毛傳慧教授指出,明初蠶桑業頗為興盛,遍及全國大部分地區;然自明中葉以降,生絲產量銳減、品質降低,大部分地區逐漸放棄養蠶業,至乾隆初年,養蠶業僅集中於長江下游的江南地區等幾個養蠶中心。許多學者將近代蠶桑業衰退歸因於棉手工業的擴張,部分學者則認為是技術落後。毛傳慧提到,大量白銀的流入加速賦稅制度改革,以貨幣和銀兩徹底取代傳統稅糧、織品的徵收及徭役的加派,農民因此可以更自由的選擇農作物栽種與手工業生產。然而,從清初市井小民穿戴絲綢之普及來看,蠶桑絲織在明末清初已進入高度專業化的生產階段。對明清蠶桑業發展的制約需將利潤和風險納入考慮,並從生產技術、市場、消費等多面向進行深入探討,才能獲得較全面且客觀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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