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三十二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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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陳偉智教授領讀霧峰林家京控案前文件第十九卷,會中完成第十九卷第 1~24 頁文書校訂。第十九卷共 43 頁,收有同治十年 (1871) 九月至光緒元年七月期間霧峰林家向都察院提起京控後相關文件。
本次解讀範圍時間上橫跨同治十年九月至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主要內容為霧峰林家向都察院京控後,清帝國各級官員間來往公文,例如奉命重新調查本案台灣府周懋琦 (1836-1896) 於同治十二年二月所完成報告書 (T1102_019_0005- T1102_019_0013),以及閩浙總督收到該報告書後咨會都察院公文 (T1102_019_0014- T1102_019_0016)。從這些帝國官員公文來往間,可以發現他們認為林文明等人確為地方「勢豪土惡」,但過去台灣鎮、道等官員並未查明遭到霸佔土地、姦淫婦女受害者姓名與實際情形,導致林家一再呈控,進而要求台灣道等官員重新調查本案,並將調查報告與林應時等相關人員一併申送察辦。此外,本次解讀範圍內亦包括當事人凌定國於同治十二年五月稟文 (T1102_019_0016- T1102_019_0019),其中再度強調林文明當堂行兇,加上餘黨聲勢浩大,為防意外只能將其就地正法情形,由此可見林家/凌定國兩方說辭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