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四十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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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國史館吳俊瑩協修領讀第二十二至二十四卷,會中完成第二十二卷、二十三卷,與二十四卷頁 1-14 部分。第二十二卷共計 69 頁,收有同治十一年至十二年間清帝國官員間往來公文;第二十三卷共計 18 頁,收有同治十二年間清帝國官員間公文;第二十四卷共有 117 頁,收有同治十一年至十二年間清帝國各級官員公文。
本次解讀範圍時間上橫跨同治十一年八月至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主要可分作兩部分。第一部分(第二十三卷)主要為凌定國、台澎兵備道等官員於同治十二年間公文往來,其中包括凌定國所抄錄台灣鎮楊、台灣道黎下令拿獲林文明,如事跡緊急得以就地正法命令 (T1102_023_0002-T1102_023_0003)、台澎道於同治十二年請求按察使司查明黃連蒲命案虛實咨文 (T1102_023_17-T1102_023_0019) 等資料。第二部分(第二十四卷 1-14 頁)則主要為同治十二年初按察使司與其他官員間公文往來,從中可以發現當時按察使司一再催促台灣府知府周懋琦清查林文明案件後,儘速繳交報告(例如T1102_024_0009-T1102_024_0010),以及台灣府請求因案情複雜請予展限情形 (T1102_024_0013-T1102_024_0014),從中可見清帝國各級官員如何在事隔多年後,針對京控案件進行調查,以及其中遭遇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