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四十一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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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國史館吳俊瑩協修、郭婷玉博士領讀第二十四卷,會中完成第二十四卷頁 15-40 部分。第二十四卷共有 117 頁,收有同治十一年 (1872) 至十二年間清帝國各級官員公文。
本次解讀範圍時間上橫跨同治十二年前半,主要為清帝國各級官員間處理林家訟案相關文書,其中包括台灣府周懋琦通詳 (T1102_024-0013-T1102_024-0023)、凌定國向閩浙總督稟文 (T1102_024-0024-T1102_024_0026) 等資料。內容部分,除可見清帝國官員與案件當事人如何認定本起案件事實外(內容與先前幾卷中收錄者相同),也顯示周懋琦完成報告後,閩浙總督下令按察使負責調集相關案卷與人證,據實調查本案並作成報告情形。由此可見本案在同治十二年中,因台灣府知府周懋琦完成報告而有所進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