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報告人: 李佩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5 年 12 月 25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樓會議室
撰寫人: 李佩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今日讀書會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李佩蓁報告〈洋行幾同化外——條約口岸制度與外籍華人的經營策略〉,與諸位學人分享初步研究成果。本次報告為李佩蓁的博士論文一部分。講演內容摘錄如下:

  1842 年起,清朝依循與歐美各國簽署的國際條約及相關章程細則,陸續在境內增開條約口岸 (Treaty Port)。以往學者的研究,一是聚焦在開港之後,從商品和市場的變化,討論條約口岸的貿易規模與興衰。二是著重在地方的外事交涉,例如華洋商人貿易糾紛、教案,或是由船難救護事件而衍生的國際紛爭。這兩種研究取向的共同點是從外部(對外貿易、對外交涉)考察條約口岸的影響。

  事實上,條約口岸對清代地方社會的意義,並不僅止於對外開放。由於條約口岸的運作,必須由各種相應的政府機構,例如地方通商局、海關和外國領事館等,負責執行條約規定。以往學者將這套制度稱為「條約制度」(Treaty Port System),此制也為清代地方社會投入新的變因。

  首先,清朝在條約口岸新設「洋關」掌理西式船舶的進出口貿易正稅,《天津條約》再增訂內地貿易子口半稅。這二種稅目衝擊地方政府的商業稅收,主要是釐金與規費。其次,外國領事常駐口岸,通過行使治外法權,西方法律概念下的人身保障、財產所有權、司法裁判,也引入地方社會。一般而言,外國領事負責管理、保護「外國民人」及其財產,但實際執行相關業務之時,出現了持有外國國籍、遊走在中外法條灰色地帶的華人。他們跨越條約界定的「華民」、「洋人」分類,享受條約制度的保障,利用外國領事官的勢力規避地方官府的加派、商捐,也對清代傳統社會關係起了破壞作用。因此,1870 年代,已有清朝官員指出一些華民以洋人和洋行做護身符,為己牟利,「藉洋行為藏身之所,幾同化外」。報告人查閱檔案,發現一件在光緒三十年 (1904) 發生於廈門的「中外」商業訴訟案。

  這起訟案的兩造是西班牙籍商人 Joaquin Malcampo(生卒年不詳,中文通常譯寫為「瑪甘保」)和閩商黃子德,訴訟起於光緒十二年 (1886),延宕至光緒三十年結審。由於西班牙公使質疑清朝官員審案會偏袒華民,因此也出席觀審。這次開庭被稱為「廈門大會審」,成為當時的重要新聞。

  瑪甘保本名為黃瑞曲,原籍福建同安縣錦宅村(今中國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角美鎮錦宅村)。錦宅黃氏於咸豐年間參與福建小刀會起事,事後黃瑞曲逃往菲律賓,在當地經商致富,取得西班牙國籍,取西班牙名。同治末期,瑪甘保返回廈門,以西班牙籍身份登記開設瑞記洋行 (Malcampo & Co.),從事貿易代理業務;除瑞記洋行外,他也經營錢莊、戲園、輪船航運,並代理保險公司。和瑪甘保互控的閩商黃子德之舅父歐陽瑞泉,擔任瑞記洋行的買辦,由黃子德擔任保證人。在訴訟案由中,瑪甘保稱歐陽瑞泉虧欠店銀,又有彼此買賣店鋪、房產的錢債問題,因而控告保證人黃子德。光緒二十六年 (1900),廈門道判黃子德須賠還瑪甘保銀四萬元,黃子德拒不遵依。瑪甘保也不滿意賠款金額,又向西班牙駐北京公使上訴。

  清朝外務部在光緒三十年指派江蘇補用道黃誥赴廈門審理。黃誥抵達廈門之後,除傳兩造訊問,又四處訪查、探詢雙方複雜的人際關係。這才知道,原來黃子德和瑪甘保是同宗兄弟,他是利用瑪甘保的外籍身份,處理自己的債務。黃子德和舅父歐陽瑞泉在廈門經營福和、逢其源兩家錢莊,兩店被人欠債約四、五萬兩之多,也負債達六萬餘兩,兩相抵銷下仍有虧損,只得關店。為追討欠款,他們與瑪甘保商議,設法將債權轉給瑞記洋行。

  光緒十四年 (1888),瑪甘保先向西班牙駐廈門領事稟告,稱買辦歐陽瑞泉欠銀不還;領事據此照會廈防同知。當廈防同知傳訊歐陽瑞泉,便趁機說:「開福和、逢其源兩號生理,因被人拖欠,以致倒欠瑞記行銀項,請就伊號被欠帳簿送交瑞記行代收抵還。」廈防同知便依此,將歐陽瑞泉的債權轉移給瑞記洋行。次年,瑞記洋行陸續稟請領事照會廈防同知,依恃外籍領事的壓力,向各號華商追討欠銀,最後順利追得一萬八千多兩。瑪甘保和黃子德平分此筆款項,決定以此為本金,開設瑞祥錢莊,交由歐陽瑞泉掌理。同時,黃子德擁有香港五座店屋,也擔心自己欠債被追討而遭查扣,便以自己欠瑪甘保銀兩為由,將香港產業假賣與瑪甘保,如此房產歸於「洋人」名下,清朝官員便無法處分。但黃子德又擔心瑪甘保將房產據為己有,私下立契要求瑪甘保不得私賣。後來雙方在經營瑞祥錢莊時發生衝突,瑪甘保在光緒二十二年 (1896) 以過去「假造」的債務控告兩人。

  歐陽瑞泉被告之後,屢受提訊。1895 年以後,臺灣屬日本所有。歐陽瑞泉利用他在臺灣的人脈,取得「日本籍」身份,獲得日本駐廈門領事的保護,拒不出席審理,所以瑪甘保才只能針對黃子德提告。有趣的是,這件訟案檯面下其實是彼此有宗族、姻親關係的人際糾紛,在清代傳統社會中不乏此類案件;但檯面上,卻因瑪甘保等人利用了條約制度,以駐華外交人員向清朝官員施壓,看起來變成是中國、西班牙和日本之間的外交問題。在這則事件中,也可以觀察到華民對於所謂的「國籍」、「財產所有權」、「人身保護」的認識與操作。總而言之,這件案子提醒我們,晚清條約制度對地方社會的影響,還需更多元的思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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