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二次討論會紀要

 
領讀人: 施昱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7 年 3 月 11 日(六)下午 2:30 至 5:3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圖書室
撰寫人: 郭淨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二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的主題是「明清時期內河水道的運輸管理」,討論清代前期浙江內河牙行與船埠兩者間的互動。關注的重點是:因應明清時期水面運輸的需求,內河水道周遭的地方社群發展出什麼樣的組織?官方又透過何種制度加以管理?為求有效理解此一課題,本次的討論聚焦於官方的牙埠,以及民間的船戶。這樣的討論,係以內河水道作為主要的空間,呼應了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徐斌教授所謂的水域史,有助於深化對地方社會異質性的理解。

  施昱丞所選的材料,分別來自康熙初年成書的《總制浙閩文檄》以及道光年間的《治浙成規》兩部。《總制浙閩文檄》選讀〈禁船埠積弊〉;《治浙成規》則選依序頒布於乾隆二十一 (1756)、二十三 (1758)、二十六 (1761) 年的〈行舟被竊責令牙埠船戶先行賠贓〉、〈客商專雇之船船戶攬搭被竊分別賠贓並令……輪流擊柝看守〉以及〈航船被失分別賠贓〉三條,合計四件案例。這些案例在地域上涵蓋嚴州、處州、金華、杭州等府,主要位於新安江與富春江流域,不僅是浙江內陸山區最為重要的運輸管道,更是徽商物資輸出的命脈;此外,這些地區在明清時期也是著名的旅遊路線。就此而言,水面運輸管理一事,實則涉及地域社會中的人群移動、商品流通與經濟安全等課題,項目可細分為賠償責任歸屬、商旅安全以及埠頭權責等三項。

  本次討論的議題是牙埠與船戶兩方各自的角色以及其所肩負的職責。在《治浙成規》中選讀的三個有關賠贓的案例,帶出了賠償責任歸屬與商旅安全兩個方向的討論。但其實某種程度來說這兩項係一體兩面,畢竟往往先是因商旅安全出了問題,才有賠償責任歸屬的紛爭。三件案例有時間及制度上的延續,雖皆源於客商貨物被竊,但因被竊的樣式多端,導致制度不斷的修訂。在一開始的規定中,賠償責任歸屬雖分船戶與埠頭,但就初期而論,重點其實在於陸上的「埠」。牙埠係由宋代以來的「牙人」發展而來,是在客商之間的中間人。進一步來說,凡是與水上的船戶打交道,不論是單純客商運貨,抑或是官方漕運或運兵等役,都要透過埠頭來達成,相較於流動的船戶,在定點的埠成為陸上與水上互通的唯一管道。此外,官方為了能夠事後究責,也必須確保牙埠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因此,明代以降,多選擇素有恆產者擔任牙埠。這種基於對水上人家究責而產生的管理,反應在制度上,可以發現水上的船戶往往僅負責運送,而事前船戶與客商的媒合、因應報稅以及貨物遺失的「寫載」、出事後的賠償等都落在了埠頭身上。

  但這樣的制度設計卻也難免會有紛爭:如果客商不經由牙埠引介而私自雇用船戶載運,在此情況下失竊,牙埠是否仍需負責?前述三件案例中,由於牙埠作為官方指定的中間人,船運遭竊時官方與客商往往先假定係牙埠不察,錯選船戶所致;但實際上,有時客商會繞過牙埠與船戶私議,船戶為了謀取更高的利益也有可能在運送途中私自多載。或者是船戶無私載,但停泊時為匪所奪,如:〈行舟被竊責令牙埠船戶先行賠贓〉、〈客商專雇之船船戶攬搭被竊分別賠贓並令……輪流擊柝看守〉這樣的案例;在這兩件案例中,官府除了再次強調船戶不得於客商專雇時再另外招攬客人,也要求船戶要負責派水手輪流守備。〈航船被失分別賠贓〉明示即便客商雇用船戶,但若自身亦在船內,本人也應負起防備的責任。至於船戶、埠頭以及客商三者就貨物以及銀兩失竊時責任歸屬以及如何賠償的問題上,官府在處理的過程中以明確保障客商權益為主。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邱澎生教授曾運用巴縣檔案中與河運相關的部分,指出商人地位跟講價能力在清代上升。從本次的材料則可以發現,州縣政府在相關運輸案件的處理上,下令改良有關牙行、埠頭與船戶的制度,也是以客商的利益為出發點。這種對客商的保護,與商人地位與講價能力的上升,或許也是一體兩面;既展現清代政府如何因應市場與社會變遷,也顯示民間社群對政府制度的熟悉與利用。

  討論中屢次出現的有關貨物、銀兩等遺失問題,也延伸出另一項有趣的討論:中國為何沒有像西方一樣發展出所謂的「保險制度」?相較於西方私人性質的保險,中國卻是依賴政府介入來保護商業的運輸,其背後的原因是如何呢?針對這個疑問,可以就兩方面來回答,一是反問西方在何種狀況下才出現「保險」這種形式;另外,「公司」本身其實也是一種分擔風險的方式。而本次討論中的牙戶(或說埠頭)即是扮演著分擔責任的角色,整個風險制度基本上就建立在牙行負責上。「寫載」所構成的由客商、船戶與埠頭三方共同立約的運輸方式,或許已可視為一種民間對商業運輸的自主管理。

  《總制浙閩文檄》中〈禁船埠積弊〉一條,在敘述埠頭可能造成的危害時,也讓我們一探埠頭在賠償之外的權責。官府透過對於埠頭的管理來達到對運輸的控管,以此將諸多責任加在埠頭上的同時,作為使用人與船戶間的中介,埠頭卻也相應有著相當的權力。不過,當長期壟斷碼頭的埠頭濫用權力時,更可能反成為勒索客商與船戶的惡霸。這或許可以說明,為何相關文件上會出現對於此等埠頭的案例與罰則。從埠頭對船戶勒索的形式也帶出另一個討論,到底為何牙戶會跟埠頭合一?從「免役錢」形成的規費背後是否反應出官府因戰爭需求而逐漸讓牙戶的工作轉到埠頭身上?上述問題雖因未有足夠的材料而難以解答,卻也提供切入水上人家與陸上互動模式的新視角。至此,時間早已超出預定時間不少,本次讀書會便在熱烈的討論下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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