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思想世界與東亞研究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
|
游騰達教授〈證顯形上心體之「一系」說——論唐君毅言宋明儒學之發展趨向〉一文,首先以宋明理學之分系說為問題意識,考索唐君毅先生對宋明理學研究的全面性觀點,指出唐氏關於宋明理學的系統性論述前後有三種說法:第一,內外城廓兩圓說;第二,心理氣三系說;第三,證顯形上心體的一系說等。繼之深入唐氏的研究成果,從研究態度、論述方法與具體研究成果為例,說明當以證顯形上心體的「一系」說為唐氏最確實、而非(一時)階段性的論述觀點。
與會者對游教授的報告提出幾點建議:一、唐氏的朱子學詮釋是否真能肯定一形上心體?二、唐氏說法下的朱子學是否能歸屬自律系統?三、對於上述三種說法的評定是否穩妥?能否三說並立?
報告人回應:一、唐氏朱子學詮釋相當獨特,他認為朱子對「心」的理解有從宇宙論的角度與純粹心性論的角度兩種路數,前者將心說為「氣之靈」,後者則肯定一形而上的心體。關於此說,可參看唐氏《中國哲學原論——原性篇》一書附錄〈朱陸會通〉一章節。二、承上所言,若朱子能肯認一形而上的心體,則其理論自然可歸屬自律系統,但如此詮釋朱子學是否合理,則當另外討論。三、唐氏對宋明理學的系統性論述有三種說法,這三種說法提出的時間不同、判斷依據有別,雖可依時間之序,令其並存,但就理論系統,或許當有一個最終的衡定。
梁奮程博士〈理由論脈絡中的知行合一兼論朱子學〉一文是將宋明理學放入理由論 (Theory about Reasons) 脈絡中去理解的嘗試。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文章首先要做的就是論述清楚理由論意涵,尤其是理由論的兩個部分:內在論 (internalism) 與外在論 (externalism)。希望透過詳盡清楚的說明免除「拿來主義」的疑慮,即借助理由論的方式不是只根據理由論中的兩三個概念,而是希望借助理由論中各種立場之間的辯證過程理解宋明理學,尤其是知行合一的問題並旁及朱子學。基於理由論與宋明理學之間比較研究的複雜性,文章企圖透過說明幾對概念展示理由論的主張,這幾對概念分別是:「理由」(reason) 與「動機」(motivation)、「理由」與「原因」(cause)、「判斷」(judgment) 與「動力」(motivational force) 以及「證成」(justification) 與「說明」(explanation)。
文章指出,只要論者主張這些配對概念之間的關係是內在關係或必然關係,就是主張關於外顯行為的理由內在論,反之則是外在論。理由內在論可以表述為柯思嘉 (Christine Korsgaard) 的內在論條件 (internalism requirement),即「實踐理由的那些宣稱,如果它們真的對我們而言是行動的理由,必然能夠驅動理性的人。」這種表述很可能是所有內在論的必要條件或形式條件,可以說圍繞著內在論的條件而有眾多的理由內在論 (Internalism about Reasons)。威廉斯 (Bernard Williams) 的內在理由理論 (Internal Reasons Theory) 是理由內在論的代表之一,其內在論的動力來源是心理學意義的動力 (psychological force),具體而言是「主觀動機組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後簡稱:SMS)。理由-動力、理由-原因、證成-說明都收到行動者的SMS裡面。
但是威廉斯理解的 SMS 其實沒有那麼的主觀 (subjective),不限於我們通常所謂的「欲望」(desire) 或「欲求」,也「可以包含評價的傾向、情緒反應的樣式、個人效忠與種種體現行動者信仰 (commitments) 的規劃(如它們可以被抽象地稱謂的那般)。」威廉斯的這種內在論有兩個特徵,一個就是動力出在心理學意義的動力,另一就是以手段目的的實踐推理 (means-ends practical reasoning) 理解「理由」。但是對於「理由」也有非心理學意義的理解,「純粹實踐理由」(不受我們傾向控制、無條件與非手段目的的理由)也可能產生動力嗎?對此問題,威廉斯持否定的答案,柯思嘉認為這是一種動機懷疑論。
在說明了一般而言的理由內在論與威廉斯的內在論之後,此報告主要是以其中一種「純粹理由」的內在論型態理解儒家的心學傳統,這當然還是以牟宗三先生的宋明理學分判為背景下進行的工作。梁博士首先以「純粹理由」的內在論來理解王陽明的「知行合一說」。總而言之,第一,當「知行合一」的「知」是良知,「行」是良知的動機或動力意義,可稱為第一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它就不涉及外顯行為。第二,當「知行合一」的「知」是摻雜欲望的意念,「行」是欲望驅動力意義的「行」,可稱為第二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它仍不涉及外顯行為,儒家的心學傳統不可能承認這第二重意義的「知行合一」是他們想要達致的理想,可以稱作「偽知行合一」。
第三,當我們把「行」的外顯行為的意義考量進來,「知行合一」指的就是實踐心靈與外顯行為的一致,一旦行動者做出相應的外顯行為,上述第一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就可以同時證成與說明外顯行為。第四,當我們把「行」的外顯行為之意義考量進來,一旦行動者在上述第二重「知行合一」的意義下做出相應的外顯行為,這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只能說明 (explain) 卻無法證成 (justify) 外顯行為。另外,對儒家心學傳統來說,這裡涉及兩種一致性,第一種就是第一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大體作主、本心朗現、良知呈現,道德判斷同時就有實現外顯行為的動力,判斷與動力一起出現,此處我們可以挪用牟氏常講的「即存有即活動」,當挪用在道德哲學的脈絡,可將它改寫為「即判斷即動力」以表達判斷與動力的一致性。第二種一致性指的就是行動者是否真的可以以外顯行為回應第一重意義的「知行合一」。對儒家心學傳統而言,第一種一致性似乎是第二種一致性的充分必要條件,只要滿足了第一種的一致性,就會實現第二種一致性,這是為什麼工夫在「求其放心」。
上述討論未竟之處有兩點:第一,康德的倫理學系統可能還不具備內在論的資格。第二,但是作為康德派 (Kantian) 的柯思嘉之立場是否有進於康德?
此報告接下來討論朱子學在理由論中的定位。在牟宗三先生的分判下,朱子學是「理氣二分、心性情三分、心統性情」。由實踐主體的「心」下道德判斷,但是因為心不是儒家心學傳統意義下可以立法的道德主體,它首先必須以認知的方式掌握性理,既然不是自我立法的方式進行,理當然就是在心之外。然後心根據掌握到的理,命令情產生外顯行為。我們可以初步地說,在朱子系統中,下判斷的是心,具備動力的是心與情,貌似是判斷與動力的內在論。但是想深一層,在證成行為的時候,心需要藉助的是心外之理,是外在的理由。而在說明外顯行為時,因為並不是心直接作為行為的原因,而是情在起作用,行為的直接動力在情。這樣看來,朱子的系統是一種外在論的系統。只是,若朱子真的是外在論的系統,它又如何回應威廉斯指出外在理由不可能的挑戰。
與會者對此一報告首先建議:有必要釐清王陽明「知行合一說」的內在論構想與朱子的外在論意涵。
報告人回應:以圖示的方式說明可能更好,如下:
第一:第一重的知行合一
第二:第二重的知行合一
第三:朱子的外在論型態
並有與會者進一步建議:理解朱子是內在論抑或外在論的關鍵,應在於是「判斷」還是「原則」(理)是他行動的理由/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