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德廉教授演講「『那些人不是苦力;是移民』:1867年在廈門的『招募、轉運苦力』控告案」紀要

 
講題: 「那些人不是苦力;是移民」:1867 年在廈門的「招募、轉運苦力」控告案
主講人: 費德廉 (Douglas L. Fix) 教授(美國理德大學歷史學系)
主持人: 曾品滄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18 年 5 月 1 日(二)上午 11:00 至下午 1: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02 室
撰寫人: 林映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生)
 
費德廉教授演講「『那些人不是苦力;是移民』:1867年在廈門的『招募、轉運苦力』控告案」紀要
 

  費德廉教授 (Douglas L. Fix) 任教於美國理德學院歷史學系。此次演講聚焦於1867 年發生在廈門的一場「招募、轉運苦力」控告案。費德廉教授主要使用的研究素材為這場控告案之文書以及控告案主角 Julian Hugh Edwards 的相關研究。

  演講伊始,費德廉教授提出了幾個問題:1867 年時 Edwards 為什麼要招募苦力?當時的廈門人又是為何要離鄉背井去國外?而 1852 年年底,廈門曾經發生過一場嚴重的反苦力暴動,目前學界已有許多針對這場暴動的研究。費德廉教授除了比較 1852 年時的苦力招募、轉運機制與 1867 年 Edwards 招募華人的機制外,也提出為何 1852 年發生過如此嚴重的暴動之後,廈門還是持續招募與轉運苦力的疑問。

  費德廉教授首先簡介 Julian Hugh Edwards 的家族關係與生平經歷。根據 Edwards 自述,其祖父為美國緬因的解放黑奴,但關於這點目前並沒有資料可以證明。Edwards 出生於新加坡,父親來自英屬安提瓜,於 1830 年代來到麻六甲與新加坡,曾經編過兩家報刊。Edwards 的母親則是麻六甲當地人,從姓名來看應該具有葡萄牙背景。Edwards 本身是一個語言能力很強的人,精通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當地華人方言、英文、德文與法文。1862 年,Edwards 因為房地產買賣而與新加坡官方發生衝突,因此逃至廈門。至廈門後,Edwards 的經濟活動除了替西班牙領事館工作以外,也有經營土地買賣、開設賭場與販賣鴉片等。同時 Edwards也是一個攝影師,經過 1867 年這個案子後,Edwards 隨著李仙得 (Charles W. Le Gendre) 來到臺灣,協助李仙得拍攝《臺灣紀行》中的影像。

  接著,費德廉教授簡介 1867 年所發生的控告案之來龍去脈後,就開始探討 1862 至 1867 年的廈門經濟狀況。費德廉教授認為當時廈門以及周遭鄉村先是遭受太平天國占領、後又被清朝軍隊攻下,這樣反覆的動亂使得當地經濟活動遭受極大破壞,導致廈門出現大量流動人口與無業遊民,這些人都是潛在的苦力來源。除此之外,1864 年爆發的霍亂疫情以及長期的乾旱也都可能對當地的經濟活動有所影響。這些可能都是使廈門人願意離鄉背井至國外工作的原因。至於從廈門港「出走」的苦力人數,費德廉教授找到三個不同的統計數據:在第一個版本的統計數據中,1845 年至 1852 年共有 6255 人從廈門被轉運至國外;第二個版本則統計出 1847 年至 1852 年,共有 4840 人;第三個版本則是 1846 年至 1853 年,共有 11357 人。

  介紹完背景資訊之後,費德廉教授針對這場控告案展開討論。起先他介紹協助 Edwards 當年招募、轉運「苦力」的客頭、船夫等華人以及提供資本和帆船的歐洲人。費教授也稍微比較 Edwards 引用的這個網絡與 1852 年的招募、轉運「苦力」機制。1867 年,Julian Hugh Edwards 在廈門招募了三十六名華人,預定由法國籍的船隻 La Vierge 號先運至澳門,再乘船轉運到古巴,而後 Edwards 遭到舉報違法招募與轉運苦力,由美國領事李仙得進行調查與處理。在這場控告案中,李仙得認為這些被招募與轉運的華人是苦力,因此在美國領事法庭上控告 Edwards 未經許可開設移民招待所(違反美國國會於 1862 年通過的「禁止苦力貿易法案」)以及違法招募及轉運苦力(違反清、英、法三國於 1866 年簽署的「規範英、法屬民招募華工協議」)。

  審判過程中,雙方最主要的爭執處在於這三十六名被招募與轉運的華人究竟是不是苦力。李仙得認為這些華人在船艙上及鼓浪嶼的招待所中都被關著,且遭受極為糟糕的待遇,因此屬於苦力。但 Edwards 則主張自己只是受到華人委託幫忙僱用船隻,這些人離開廈門後便不屬於自己的責任,認為自己並沒有「招募與轉運」,強調華人們在船上以及招待所時待遇不差,且人身自由都並未受到限制,因此這些華人不是「苦力」而是「移民」。在案件的最後,美國領事法庭認同李仙得的說法而判決 Edwards 有罪,須繳納罰金一千元、坐牢一年並負擔本次審判的裁判費。不過費德廉教授指出,Edwards 的身分似乎是一個「國籍不明」的人,且轉運苦力的船隻之船籍屬法國,並非美國禁止苦力貿易法案與清英法三國協議這兩個法令所規範的對象,因此李仙得的說法與美國領事法庭的判決在法規適用上似乎存有疑義。

  最後,費德廉教授就這次控告案所累積的文獻提出了他對「苦力」形象的觀察。這些苦力大多不識字,因此他們實際上看不懂契約內容,他們所簽訂的契字上是以畫圈代替簽名。當苦力們在澳門等出港時被問到是否自願出走,大多會回應「沒錢,無法回廈門」、「必須離開」、「有義務出走」。此外,華人通譯對於苦力的看法是這些人非常窮困、沒有固定居所且以打零工維生。而當通譯詢問廈門與鼓浪嶼的居民對這些苦力的印象時,居民們表示「他們不是當地人」以及「看穿著就知道這些人是苦力」。但費德廉教授也提醒,這些控告案的文書「證人」在法庭上的發言都是經過通譯翻譯的,或許並不完全符合史實。

  至於離鄉背井前往外國的華人究竟是「苦力」還是「移民」,在演講結束後引發了許多後續討論。中研院臺史所鍾淑敏教授首先提問,「苦力」這個字眼是否帶有道德意義上的判斷?再者,從美國華僑的博物館中可以看到許多華人由苦力轉而在當地發跡的故事,這似乎也代表「苦力」與「移民」之間並不是嚴格的二分關係。對此,費德廉教授認為,苦力確實是一個帶有道德判斷的字眼,這點可從居住廈門的歐美人對苦力的態度中看出一二。例如在李仙得眼中,苦力除了窮困以外,還時常與客戶爭吵佣金,從文書資料中可以直接看出李仙得相當看不起苦力。至於苦力與移民之間的區分,費德廉教授認為這可能會取決於該國家/政府管理或控制乘客的機制,是否存在讓這些苦力「出頭天」的機會,又或者政策使得外國人在當地生存不易,而由移民淪為苦力。

  中研院臺史所黃富三教授補充,過去在臺灣,「苦力」的意思是從事重度勞力、非固定而以日計資的工作,這些苦力大多會在港口出現。而若是回到 Edwards 被控訴的案子來判斷,黃富三教授認為如果一開始 Edwards 與這些苦力簽訂契約時,契約中就有事先約定要從事這類重勞力的工作,那就不能在事後改口說他們只是移民而非苦力。但如果契約中沒有關於工作內容與薪資計算方式的相關約定,那才有可以爭執的空間。費德廉教授回應,在目前既有的研究中,是否只要符合重勞力與以日計資這兩個條件就可以直接構成對苦力的判斷,實證上尚不清楚,不過費德廉教授認為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觀點。究竟是在一開始的契約中就已經決定了一個人是不是苦力,或是官方的機制會使得移民與苦力有身分上的交換,這是可以更深入探討的問題。

  接著,曾品滄教授提到,為應付重度勞力工作,苦力經常抽鴉片。Edwards 曾經販賣鴉片的經歷是否跟他招募、轉運苦力有關?至於證詞中提到這些苦力來自於 “Key Heeon” 村莊,曾教授認為這可能是閩南語「家鄉」的拼音,而非指廈門地區的某一個農村。費教授回應,雖然 Edwards 此時持有鴉片,某些苦力所消費的鴉片來源也與他有關,但尚無證據顯示 Edwards 在兼營鴉片貿易。他確實從事鴉片貿易的時間晚於此案,很可能是為了償還此案高額罰金而為。

  訪問學人 Monica Gines 教授提出,Edwards 在廈門的西班牙領事館內是否有正式的職位?依照她自己的研究來看,西班牙領事館的經費很有限,導致西班牙領事與其下的職員都必須另謀非正式管道的收入。由此背景,或許能夠了解 Edwards、甚至西班牙領事館,何以願意招募、轉運苦力。對此費教授同意,並補充 Edwards 先是與西班牙人有雇佣關係,之後才成為西班牙領事館的非正式職員。正因領事人員普遍收入不佳,Edwards 才會從事貨幣兌換賺取匯差,或擔任貨品代購收取服務費。當時英國領事館經費較充裕,美國領事則不斷抱怨收入不足。所以當 Edwards 與李仙得就苦力轉運一事討論時,李仙得就曾表示,若是通過美國的管道,並抽取必要的費用,就不會有法律爭議。

  其他尚有諸多熱烈提問討論,並超過預訂時間,限於篇幅,無法一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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