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會史史料研讀會」第六次討論會紀要

 
講題: 明代徽州山林經濟與地方社會——以徽州文書為中心的考察
主講人: 康健教授(安徽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助理研究員)
召集人: 巫仁恕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11 月 12 日(六)上午 10:00 至 12: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 文 20 教室
撰寫人: 陳妘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明代社會史史料研讀會」第六次討論會紀要
 

  康健教授於博士研究時期師從王世華教授,進行徽州經濟史與社會史的相關研究,近期即將出版《近代祁門茶葉經濟研究》一書,除延續其研究主題外,康教授出身於祁門的身分,也使本書有著深刻的當地視野。本次演講主題為「明代徽州山林經濟與地方社會——以徽州文書為中心的考察」,康教授從徽州山林經濟的規模、發展著手,再近一步藉著個案介紹,探討山林經濟與地方社會的關係來深化課題,最後提出此一領域中幾個有待思考的問題,邀請讀者進行對話。

  康教授首先簡介徽州的自然地景。康教授說明,徽州山多田少、河流密布,雖不適宜糧食作物生產,但方便的河道與大量的山林資源,孕育明代山林經濟興起的可能。在南宋時期,民眾就已將山林產物運送至外地交換糧食作物;到了明代,這些山林作物不再只用於交換糧食,而是擴大、轉型成種植經濟作物的商業型態,並有多面相的發展。在茶葉方面,松蘿茶的種植與推廣逐漸成為中國綠茶的代表;就木材而言,其種植的種類也逐漸增加,在弘治年間的《徽州府志》中已有相當豐富的記載;除了木材與茶葉,墨材、漆、桐油與蠟等等品項,也是山林經濟中不可忽視的一環。康教授說明,過去對徽商的研究主要著重於外地活動,但鮮少有人注意到徽州本土的經濟景況,而他的研究正是試圖重新聚焦於此地豐富的山林經濟。

  明代比起宋元時期究竟有什麼規模上的變化?在說明之前,康教授先介紹「置產簿」這種材料。置產簿是以流水帳的形式詳細記錄置產者產業積累方式、過程與數量、種類、價格等細項的文書帳簿,這種材料能使我們對徽州山林經濟有一個動態性的瞭解。康教授從眾多置產簿中,選取十本不同時段、家族的置產簿,用以呈現明代山林經濟的變化。可以明確看出,在嘉靖、萬曆朝,山林交易在總體土地交易中幾乎占六成以上,顯示山林經濟在明代中後期的活躍;而在貨幣的使用上,也可以看出弘治朝之後開始出現大量使用白銀的現象,在嘉靖至萬曆之後,更是呈現以白銀為主的貨幣化現象,這是置產簿中所顯示的兩種明顯的歷史變化。

  緊接著,康教授介紹「分家書」這一類材料。儘管分家書有多種名目,但基本而言,仍由「序」、「析產內容」、「落款」三個部分組成,以流水帳的形式具體載記分家的原因、方式、分產原則與數量等,顯示一個家族一、兩代人的財產變化(相對於置產書記載的規模可能長至一、兩百年)。一如先前置產書的研究,康教授也選出十二本不同時段的分家書,說明徽州山場的變化。康教授指出,山林不如田地買賣有著明確的面積紀錄,在分家書中,我們確實不易清楚辨析各家的規模,但總體而言,仍可以看出當時的山林產業之興盛,除了大規模的山林擁有者外(如:徽州巨賈吳養春),也有許多中、小規模的家族加入此一產業,有些家族持有的山場甚至在兩畝以下。康教授認為,明代中後期之後山林產業確實有利可圖,除了木材之外,茶葉的多品種種植也讓越來越多人投入其中,使得徽州山林經濟的發展越發興盛。

  康教授隨之以《萬曆奇峰鄭氏合同分單帳簿》的案例,為與會學者詳細分析山林經營本土化的問題。康教授首先簡介此一帳簿的格式、內容,裡面記載砍伐木材的時間、山林坐落處、獲利,以及各項雜支。再進一步,康教授提出明清徽州商家有著「家族合股」的特色,即是高層的分房之下又有低層的分房,而分房下還有更低層的分房,形成一個層層堆疊、多層次、多分制的股份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康教授認為此一家族可能為「軍戶」,儘管帳戶上名為「貞一、貞二」者實際上已經消失,但因底下仍有家系需要分股,是以仍維持其名,形成一特殊的分股制度。此外,一般家族利益會按畝或按股分配,但這個家族相當特別,會依照山產的「面積」分配利益。在經營糾紛方面,儘管是家族分產,然而,由親戚乃至兄弟、父子間也時常產生紛爭,金錢的力量逐漸超越親情,甚至有人會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去強佔山產,家族也因此分崩離析。還有一種常見的糾紛,稱為「糊塗分」,因為山產過於碎片化以致難以明確細分,再加上子系繁衍,越來越多的人需要分配,使得山產名目變得相當混亂。這時,往往會在宗族中出現強勢的主導者強行析分山產。康教授說,這個案例顯示出徽州宗族內部親情的微不足道,代之而起的是金錢至上的觀念,這種失序現象與明代中後期商品經濟發達、人們的思想轉變有關,而這個家族簿的出現,既反映徽州山林經營的困難,也是整個大時代風氣的縮影。

  接下來,康教授將重點帶到山林經濟與地方社會秩序的關係。一開始,康教授便指出各家族靠山吃山,為了山產的利益,彼此都相當仔細地維護山林生態。山林不像耕地就在住家周圍,往往都需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會發現盜伐、盜砍的情況;為此,宗族內部會訂定契約、宗族間也會締結合約,希望藉此達到保護山林產業之效,這些契約一方面提倡造林、綠化環境,另一方面禁止毀林,對於破壞林產者給予懲罰,甚至上呈官府,使其具有官方效力。除了生態保育的契約外,徽州人也時常訂立契約,防止開採山產可能會有的紛爭,像是:山產的重複買賣、山界不明、盜砍盜賣等。最後,康教授指出,正是徽州民間存在著強而有力的契約來約束與協調,使得徽州地區的基層社會秩序能夠穩定的運作。

  最後,康教授簡單以四點總結:第一、徽州的自然環境難以發展糧食作物,但多山多水的特色,使其能夠發展山林經濟;第二、山林經濟的發展,使得出外的徽州商人得以擁有經商所需的基礎資金;第三、山林經濟是徽州區域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促進徽州經濟的發展;第四、這些山林經濟也是徽商祖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徽州宗族發展的基礎。另外,康教授也提出幾點值得進一步思索的問題,包括:山林經濟的區域市場與全國市場的關係、白銀貨幣化在此中所扮演的角色、山林經濟與生態保育的互動、山場買賣的價格分析、木材流動的商稅問題、整個經濟活動中各種的社會關係等。

  在提問時間,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王德毅教授就文獻資料內「中見人」的概念進行初步詢問,康教授說明,中見人實為一複雜群體,有著多種中介的可能,有一些中見人只是作為見證,並不實際參與在契約中。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巫仁恕教授接著提出四個問題,包括契約文書中所見的民間基層組織,如:保甲、鄉約等系統,這些基層組織是否隨著時間的變化有所不同?而這些不同是否又可以藉由契約文書梳理出來?再者,關於康教授最後提到值得反思的「山場買賣價格」與「區域經濟」的問題,巫教授認為,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密切相關,因為現在考慮區域與全國經濟間是否有所互動的研究,都會以「物價」是否同步為考量,若將物價的問題釐清,也就能增進對區域與全國經濟間關係的瞭解;不過,究竟是否有一個「全國」的市場,本身就是個啟人疑竇的問題。接著,巫教授也詢問繇役制度是否影響商人買賣的意願,這是否也隨著時代而變化?最後,巫教授也對「生態保育」的論點提出疑問,因為這些徽州家族保護山林的目的仍是為了己身利益,而官方支持民間的護林活動也是為了方便徵稅,似乎不應用現代注重生態環境的觀點來考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林麗月教授對於巫教授所提出「生態保育」的概念使用恰當與否,秉持相同的看法,並提出幾項問題:在外經營的徽商以及經營山林經濟的徽商是否有所分流、各有專攻?抑或如康教授所言,外出的徽商可以藉由山林經營賺得第一桶金,本土化商人與流動客商實為一個家族的兩種投資?由於田產與山產的不同,山場是否有可能在實際上不以面積計算,而是有其他的計價方式,使得山場登記不追求詳細的面積?「竹木抽分」應為一大筆官方不願放手的稅收利益,面對這一點,經營山林經濟的家族應該如何面對?

  康老師首先回應「竹木抽分」的問題。康教授表示,雖然曾翻閱《大明會典》等官方材料,但關於此問題仍未能有詳細的分梳,的確值得特別關注;關於計價問題,康老師也承認這的確是個棘手的困境,相關的契約文書中都沒有明確的說明,尤其是山產交易還牽涉到明代貨幣多樣化的現象,使得研究更為困難;至於山林商人與客商的關係,康教授表示,在資料中確實有呈現二者合流的狀況,不過相關的討論也還比較少,有待進一步釐清。

  國立臺北大學歷史系何淑宜教授就「契約社會」的概念進行提問。究竟徽州山林經濟何時形成一個契約社會?這些契約又是何時從民間進入官方的視野?官方如何認證、管理,又保留多少自治性給地方社會?另外,在康教授提供的文書中,有一類「斧號」文書,其性質又是為何?康教授加以說明,山產在砍伐後需要運輸下山,在運輸過程中因為山場重疊,使得擁有者之間必須進行過路費協商,也需要確認自己的山產沒有與他人貨物混淆。為此,經營者會以「斧號」來確認自己的山產,而這種文書也能在訴訟中實際派上用場;至於「契約社會」的形成,康教授認為,在唐宋之際,大量中原人進入徽州後,契約的概念與形式就陸續成形,比較明確的契約則可以追朔到南宋,但大量的、規律性的契約還是要到明代,尤其是中後期之後才出現。當時法治的概念已經形成,官方會認可有文書形式的地方契約,甚至在父子、兄弟間,也會訂定契約保障彼此權益。除此之外,徽州商人對於契約十分保護,會將其妥善儲藏並且定期曝曬,也顯示契約在民間社會的重要性。

  總體而言,康教授為與會學者帶來徽商研究中較少見的本土性面貌,拓展了徽州的經濟視野,此外,其研究也涉及徽州社會史、地方與國家的關係,甚至生態環境等課題,值得研究者們更深入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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