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清代藏區法律文化與社會變遷
報告人: 歐楊 (Max Oidtmann) 教授(喬治城大學卡塔爾分校外事學院亞洲歷史學系)
時間: 2020 年 3 月 6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二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2020 年「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由中研院近史所訪問學人歐楊 (Max Oidtmann) 教授主講。歐楊教授的研究領域為明清史與內亞史,聚焦於大清帝國與藏傳佛教之間的互動,關注清代邊疆地區的治理及法律文化。已出版 Forging the Golden Urn: The Qing Empire and the Politics of Reincarnation in Tibet 一書,深入研究活佛轉世制度,並提出原創性極高的見解。本次報告主題為清代藏區法律文化與社會變遷,乃歐楊教授目前關注的課題,旨在探討清朝藏區治理下的訴訟現象,並觀察這些訴訟案件對底層社會及藏傳佛教的寺院制度產生何種影響。

  歐楊教授指出,十七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循化地區一直是多元民族共同生活的場域;因此,他欲探討此多元文化地區中的法律、宗教文化如何互動,法律文化的變遷模式為何?清廷官方該如何發展其在邊疆地區的統治?希望能呈現出立足於多元文化與帝國框架下的藏區情形,深究此區如何從一個擁有多元法律文化的社會,發展出以朝廷為中心的法律制度。以英國在印度的治理為例,於殖民主義之下實施二元的法律制度,伊斯蘭教與印度教的法律制度二者並行。相較之下,在十九世紀的青海、甘肅一帶,運行的是一種多元的法律制度。清朝治理青海、甘肅地區,雖未明文依照各民族的特性設置不同的制度,地方同知卻可按其所管轄地區的文化差異,在審判時依不同民族的情況去考慮、處理案件,亦是種尊重多元的治理方式。

  清廷自乾隆中葉,於甘肅省下設立新的直隸廳,廳級機構有其獨立性,直接受陝甘總督管轄,能夠提高朝廷對邊疆的控管。然而,受派駐的官員往往對地方文化並不熟悉。由目前藏於青海省檔案館的相關檔案可見,在地方的法庭上易產生許多衝突,而官員如何處理多元文化之間的衝突,正是此研究值得注意之處。歐楊教授指出,在雍正末、乾隆初年,清廷開始承認青海地區有自己處理法律案件的番例,理藩院與中央政府批准了這些既有規則的存在。番例之所以存在,顯示朝廷希望邊疆地區的衝突能由本地人自行處理,亦承認中央對地方的規範與習俗並不了解,因此由當地人自行處理更好。若地方機構處理成效不佳,番民、回民、漢民便會前往上一級機構進行訴訟,如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循化撫番同知衙門等處,此舉能反應地方需求,清廷進而可以按照地方需要創制法律。青海所創新的番例、番規是以康熙年間所編纂的蒙古律例為基礎發展而成;乾隆朝時若有民族間的糾紛,蒙古王公們雖有權提出意見,但最後仍交由清朝官府決議。地方問題上,朝廷對插手地方事務有所保留,主要由本地人自行上報,因此本地人的主動性對法律創制影響十分重大。在本地人的積極性與相互競爭下,地方法律規範遂逐漸被建立起來;在處理衝突的過程中,判決書、執照及各式各樣的甘結(具結保證的文書)也不斷出現,對當地法律規範而言非常重要。

  與活佛相關的案件多在承德處理,或於省、府、州、縣、廳級機構處理,甚至利用各寺院每三、四年至北京的機會,將地方上的衝突與矛盾呈報軍機處。邊疆地帶發生的多民族衝突或命案則大部分由軍機處及正常官僚制度進行處理,理藩院作用不大。透過各種案件記載的衝突,可進一步理解活佛與地方的關係、地方社會的變化,也可見清廷的統治如何進入地方,部分案件判例也成為地方法律依循的傳統。

  歐楊教授表示,循化等地的法律傳統較接近英美法系,以判例為審案依據,在判案時會參考地方衙門以前處理過的案件與協議,漢民與藏民會參考各自語言的文件,若有衝突便一同討論,進而形成最終共識;此種方式逐漸成為當地的法律文化,衙門裡的各式史料成為處理法律問題的依據。不只是地方衙門,寺廟檔案或喇嘛傳記中亦記載了寺院之間的衝突及處理辦法。由各式資料可知,十七世紀到十九世紀之間,甘青地區的牧民對「藏族」的認同不一定很強,而是以地區、血緣、寺院為依歸,這種大規模的族群概念,就是當時許多不同群體的自我認識方法之一。而在衙門訴訟時,大家都承認必須遵守番例、番規,可見其雖屬不同文化群體,但仍在法律面前達成共識,這種共識是先於法律的公共意識,形成一種自我認同。

  歐楊教授總結,藏民精英階層認為,一套共同的法律傳統是藏族文明的重要標誌,而此前藏學界較忽略法律因素在藏民族群構建過程中所發揮的力量。清代法律制度對民族概念造成很大的影響,此種影響亦發生在其他受殖民統治國家:當地方人民開始接觸到一個新鮮的中央政府,不同的族群、人群被另一種勢力共置一處,開始對彼此的共同處產生認同。清代的情況亦是如此,甘肅等地的多元文化地區被置於中央治理下,在法律訴訟之前,彼此間的文化認同被催化得更加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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