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五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清代重慶的客商、客店與竊盜
報告人: 吳景傑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時間: 2020 年 10 月 23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三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五次讀書會紀要
 

  吳景傑博士的研究領域為明清法律史、明清社會史。本次報告以清代四川重慶府巴縣之客商、客店及竊盜問題為主,探討清代重慶地區的商人組織、客商、客店三方在竊盜案件發生前後的互動面貌。

  重慶為西南水路交通樞紐,移民眾多,人口組成以土著、移民、客商為主。因交通便利帶來眾多人潮,商業活動十分發達;也因商賈雲集、五方雜處,重慶城的竊盜案件頻繁,留下許多材料。因應重慶繁榮的商業活動,眾多商人組織應運而生,如行、幫、會館及公所,顯示出商人的勢力龐大。為使在地經商更加順利,商人組織逐漸制定出各式行規,意圖建立一套商業秩序。行規制定旨在減少商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紛爭,如檢舉違規行為、釐清損害責任等事件。待行規由商人組織議定後,還需經由官府批准備案,往後若有商業糾紛出現,官府才得以依據這些行規進行審判與協調。

  商業之外,重慶的商人組織在社會上亦參與其他活動,如「八省會館」即是為了管理移民及客商而成立的組織,最初設立客長負責管理來自各地的移民,後客商加入,繼而衍生成八省(江西、江南、湖廣、浙江、福建、山東、山西、陜西)商人聯合管理的八省會館。商人組織除了處理商業糾紛、維護經濟秩序外,尚有調解同鄉問題、修建公共設施、組織保甲團練等多面向的社會參與;其雖為外地勢力組成,但對重慶的社會秩序有一定影響力。

  接著,講者透過一位馬姓客商前來重慶販賣皮貨,在居住客店時財物遭竊而上報官府的事件,進行三方面分析:一、客商一般如何防盜,防盜知識從何而來;二、客店如何防盜,若住客遭竊,客店能提供何種協助,雙方責任又應如何釐清;三、縣衙的處理方式等一系列問題。講者指出,許多書籍中都可見到提醒客商的注意事項,如「有物不可離房,無事切宜戒步」等警語,書籍乃客商防盜知識的重要來源。此案還顯示,清代重慶城客店採行的「棧規」,屬於客店之間的「商業規則」。棧規由客店合議、經重慶城各級衙門認證而成,為客店與房客釐清失竊責任時的唯一依據,客店視之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憑據。由於棧規多與商人書提供的商業知識有所不同,且不同於一般商業知識、不為外人周知,因此客店往往必須一再將棧規告知住客與新任知縣,並由知縣一再重申其合法性。此案未能逮捕竊犯,最後以「憑團理剖」方式令客店主先行賠償做結;「憑團理剖」指由團練組織進行調解,參與者包括商人組織成員、街鄰與客商,調解後會呈上報告書予縣衙備案。

  講者表示,竊盜案件發生時縣衙的態度會隨情況不同而有差別,未必遵循棧規,而客店一方並無有力的組織可與縣衙爭執;相反的,客商若受害,可以透過憑團理剖的方式受到商人組織保護,相較客店而言更為有利。最後總結:重慶的商人組織在商業與社會層面具有相當影響力,當客商遭遇商業行為之外的損害,商人組織仍可透過社會層面的影響力予以協助。再者,由於棧規為客店自訂規則,多與商人書提供的商業知識不同,實際上約束力偏低,有時不被知縣所採信。然就現存資料所見,客商在客店遭竊的案件數量偏低,此現象也可能是因為不少案件皆依循棧規私下處理完畢,由客店與客商自行釐清責任,故未上報官府成案,可見棧規仍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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