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王泰升教授

 
講題: 專訪王泰升教授
訪談人: 曾文亮副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陳偉智助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5 年 7 月 11 日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撰寫人: 王志弘博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專訪王泰升教授
 

*本文基於尊重王泰升教授對於「台」字的使用信念,凡內文遇有「台灣法律史」一詞,亦比照原書原文之原則,採用「台」字。

 由左到右:王志弘、王泰升、曾文亮。

一、前序

  王泰升教授現為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教育部終身榮譽國家講座。原係專攻公司與證券交易法的執業律師,為充實律師的本職學能而於 1989 年赴美就讀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因選修「華人法律傳統 (Chinese Legal Traditions)」課程,開啟對於臺灣過往法律生活的研究興趣,遂於取得碩士學位 (LL.M.) 後留校攻讀博士學位,以 “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 The Reception of Western Law” 為題撰寫博士論文,於 1992 年底取得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博士學位 (Ph.D.)。1993 年 8 月起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任教,向既有只見「提及臺灣的法律史」的法學界,提示以臺灣為歷史主軸的「台灣法律史」並推動其學科化。2002 年起,主導《日治法院檔案》、《最高法院遷臺舊檔》等重要法律史檔案的發現與整編。本次訪談內容主要請王泰升教授回顧其 30 餘年來的研究歷程,從中分享其對台灣法律史的研究方法與心得,以及相關檔案史料的使用經驗及建議。

  王泰升教授的專書代表作品包括(依初版時序排列):《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修訂 2 版,2014〔1999 初版〕)、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 The Reception of Western Law(Seatt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paperback edition, 2015〔2000 初版〕)、《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增訂版,2025〔2001 初版〕)、《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臺大出版中心,2015)、《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及其法律生活》(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臺北:臺大出版中心,增訂版,2022〔2017 初版〕)、《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臺北:臺大出版中心,修訂版,2025〔2022 初版〕)等。王泰升教授個人網頁:「泰升的法律史研究」(網址:https://homepage.ntu.edu.tw/~tswang/index.html)。

二、建構「台灣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當王泰升教授在 1990 年決定轉行投身學術領域時,在臺灣或國際學界尚不存在有一門名為「台灣法律史」的課程或學問。面對這般連「門」都沒有研究情境,王泰升教授先是在撰寫博士論文的階段時,在「臺灣研究 (Taiwan Studies)」的框架下,發展出「議題取向」、「以無學派為學派」等研究方法;嗣後更逐步發展出「台灣及其東亞鄰國法律發展圖」(1995 年)、「法律發展歷程圖示」(1997 年)、「以今日台灣地理空間定義歷史示意圖」(2001 年)、「台灣法的法律淵源示意圖」(2001 年)、「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2005 年)、「從法條到法社會發展歷程及其可能的互動示意圖」(2010 年)等探討台灣法律史之研究對象的方法論圖示,亦即從東亞到台灣、再到特定之法與社會研究取徑的聚焦歷程。對此,王泰升教授進一步闡明,他的「法律史研究方法是取自當代美國的法學與人文社會科學」。具體脈絡則指向王泰升教授在撰寫博士論文期間,針對彼時北美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涉及臺灣研究之博士論文的搜尋,以及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比較法訓練方式,即強調比較法的研究不能只看法規範本身,還必須嫻熟於被比較國家的語言、歷史與文化,從而進一步去認識來自被比較國的觀點。王泰升教授即直言其對於「臺灣人觀點」的重視,乃是源自此種比較法研究強調的「互為主體性」思考;其對日治時期法律的討論,也不僅止於法規範內涵,更觸及政治、社會層面的影響,以及法人類學的殖民地統治研究。除此之外,當王泰升教授於 2001 年前往美國哈佛大學進行短期研究時,也曾深入學習諸如美國法律史學者 Lawrence M. Friedman 揭示的 Law and Society 觀點,以及美國法學者 Morton J. Horwitz 與 William W. Fisher III 基於批判法學 (Critical Legal Studies, CLS) 觀點提出的法律史研究方法,並在日後的台灣法律史研究中加以應用。

三、由「點」到「線」而「面」的研究歷程

  回顧迄今為止的研究歷程,王泰升教授認為,上述各圖示的提出,旨在說明其在方法論上對於研究對象的聚焦與深化過程;若另從個人生命史的視角,觀察其在台灣法律史研究的實際操作,則會呈現為由「點」到「線」而「面」的過程。對此,王泰升教授首先指出,其在台灣法律史研究的起點 (beginning)——即其博士論文主題——在於日治時期法律史。王泰升教授撰寫博士論文時,雖在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Asian Law Program 的訓練下,已具備從東亞法律發展來看待台灣法律史的宏觀視野,且西雅圖華盛頓大學亦藏有豐富的東亞法資料,惟在留學時間短暫的侷限下,只能先行擱置日治時期法律史所未論及、或得再加以補充與延伸的研究要點。例如:日治時期法律史對於西方法的探討僅指向歐陸法系,而未能觸及的英美法系部分。或如:雖探討日治時期法律史時觸及到傳統中國法,但在留學時間的考量下,只能先行援用戴炎輝 (1908-1992) 教授對於《淡新檔案》的研究成果,未直接使用其於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拍攝留存的《淡新檔案》微卷。補足這些種種未能於留學期間處理的「點」,並將個別的「點」與「點」連成台灣法律史研究上的「線」,遂構成王泰升教授自 1993 年歸國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後,藉由教學與研究的機會所展開的另類「博士後」研究。王泰升教授在此也扼要介紹另類的「博士後」研究期間,針對日本法、西方法與中國法所涉及之「點」及「線」的深化或補足的概況。

(一)深化近代日本法史的「點

  因《日治法院檔案》整編工作的啟動,王泰升教授曾在 2006 年前往早稻田大學「取經」,考察日方對於近代日本法律史料的整編經驗。此外,王泰升教授亦借機深化其對近代日本司法史的認識。

(二)補足英美法與歐陸法的「點」以延伸西方法的「線」

  王泰升教授於 1996 年前往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當訪問學者時,即是以過去在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未曾涉獵的英國法律史作為學習重點,並藉由對 Mabo Case(即澳大利亞法院首次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判決)的研究,探討有關原住民族法律與「英國法的澳大利亞化」等議題。至於 2001 年前往美國哈佛大學進行短期研究時,則再以過往留學期間未及深入的美國法律史為學習重點,從中探討「英國普通法的美國法化」議題。這兩回移地研究雖以英美法為主題,但其成果同時構成王泰升教授持續探討臺灣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以及 1999 年首度提出「中華民國法的臺灣化」論點在比較法上的基礎。

  此外,王泰升教授對於歐陸法律史的探究,循著東亞國家向來透過日本來繼受歐陸法的路徑,先在 2010 年前往日本東京大學,訪查日本對於歐陸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再於 2012 年前往位於德國法蘭克福的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r europäische Rechtsgeschichte, MPIeR),自 2021 年起改稱「馬克斯・普朗克法律史及法理論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r Rechtsgeschichte und Rechtstheorie)〕 進行訪問研究。

(三)補足傳統中國法與近代中國法的「點」以延伸中國法的「線」

  為了連結台灣法律史從日治時期到清治時期的「線」,王泰升教授在完成博士論文之後,便於 1994 年起著手從事傳統中國法的研究。除了透過開設課程與執行研究計畫等機會,帶領學生一同閱讀及研討庋藏於國立臺灣大學的《淡新檔案》內容,更藉由 2007 年前往新加坡大學擔任訪問學者的機會,以新加坡社會為觀察對象,進行「傳統中國法的現代意義」探究。

  此外,鑑於母校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藏有豐富的東亞法文獻,王泰升教授曾二度回訪母校,以清末民國時代的中國司法為主題,進行近代中國法史的深入研究。先是在 2005 年考察近代中國的法院制度及其運作,再於 2013 年時聚焦於探究近代中國司法官社群的組成及文化。

  在完成 2013 年的母校回訪後,王泰升教授結束了前揭另類的「博士後」研究歷程。其中於 1996 年至 2013 年的 18 年間,分別前往分布於 5 國的 7 所大學或研究機構,累計共 8 回的移地研究經歷。對此,王泰升教授坦言,這樣的成果早已超出其 1990 年決意從事學術研究、專攻台灣法律史時的想像,每回實際執行的研究情況,也未必皆如事前的規劃,且常獲得意外之喜。不過,正因其於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學生時代奠定的研究起點,使其有意識地把握各回移地研究的機緣,深化或補足台灣法律史研究所需的養分。母校殊為肯定王泰升教授的學術創新,在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亞洲法課程創立五十週年的 2013 年,即以其為 5 位終身成就傑出校友之一;王泰升教授則告訴所指導的學生,他們應感謝西雅圖華盛頓大學,若無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對王教授的訓練,就沒有這些指導。

  自 2015 年起,王泰升教授開始專注於專書寫作,嘗試以檔案文本為論述依據,探討在臺灣的歷史主軸下,由各個「點」所連成的「線」,如何在臺灣構成不同的「面」。例如 2015 年出版的《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一書,即在探討日治時期與戰後中華民國的「線」,如何在臺灣交織出法律現代化現象的「面」。同樣在 2015 年出版的《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及其法律生活》,則是以《臺灣總督府檔案》、《日治法院檔案》與日本外務省的檔案,探討近代日本與近代中國的「線」,如何實際地在臺灣人的跨境生活中,交織出對於國籍認識的「面」。2017 年出版的《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一書,則是在各個「點」與「線」的深化基礎上,以《日治法院檔案》來談法律如何影響社會的「面」。至於 2022 年出版的《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一書,更是闡釋前述日本法的「線」、西方法的「線」、中國法的「線」,如何交匯形成當代臺灣法學知識的「面」。

四、由「面」至「體」:全球史觀點下的台灣法律史構思

  王泰升教授認為,台灣法律史揭示的多源性,諸如擁有屬於南島語族的原住民族法律傳統、有屬於東亞漢字文化圈的漢族法律傳統、有屬於西方基督教世界啟蒙運動以後的現代型法律、實行過同樣繼受自西方的戰前日本與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自 1990 年代有民主化以後的法律等,使我們容易與世界上其他具有類似歷史特徵或歷史淵源的國家進行比較研究,從而構成走向世界舞台最有利的條件。在與世界交流的同時,也有助於我們從全球史的觀點回頭看臺灣,透過不同視角觀察到的「面」,可為台灣法律史構築出更立體的內涵。對此,王泰升教授以台灣法律史上的「贌」(臺語讀音作「pa̍k」)為例,揭示一種來回穿梭於臺灣史與世界史的研究可能。

  王泰升教授表示,他是在 2012 年前往德國法蘭克福進行訪問交流期間,在與德籍 Duve 教授的一次閒聊中,得知日耳曼地區有一種被拼寫作「P-A-C-H-T」的習慣法,進而意識到台灣法律史上的「贌 (pa̍k)」,可作為全球史視角下的研究主題。

  首先,在台灣法律史的脈絡中,「贌 (pa̍k)」的概念首見於 400 年前荷蘭統治下的臺灣,在《熱蘭遮城日誌》中,可以看到有所謂的「贌社」(指漢人繳一筆錢之後,取得對特定原住民村社的貿易獨占權)與「贌港」(指繳一筆錢,取得特定海域的捕魚獨占權)。在 1683 年以後的清治時期,通過《淡新檔案》的記載,亦可發現以「贌 (pa̍k)」來描述使用他人土地來從事耕作、蓋房子、搭棚等獲利行為,如「贌耕 (pa̍k-kinn)」。至 130 年前日本統治臺灣後,遂於近代東亞法律繼受西方法的脈絡下,開始採用近代歐陸民法的概念來操作所謂的「贌權」、「贌耕權」、乃至於「佃權」,並形成《日治法院檔案》中的紀錄。時至當代,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進行的農村人物口述歷史成果《田莊人的故事》中,仍可見以臺語的「pa̍k」去稱呼繳一筆錢,就可以在他人的茶園裡面採茶葉、或在他人的玉米田裡採玉米等行為,從而可知「贌 (pa̍k)」仍實際存在於當下的臺灣社會。

  若再以全球史的角度來談「贌 (pa̍k)」的故事時,首先需從歐陸法律史的脈絡來看 17 世紀時的荷蘭法。按彼時的荷蘭法學者曾以當時堪稱為歐洲基督教世界之普通法 (common law) 的羅馬法,融合荷蘭在地的日耳曼習慣法而形塑出「羅馬-荷蘭法」,嗣後隨著荷蘭對臺灣的統治,這套「羅馬-荷蘭法」施行於臺灣。因此,根據 Duve 教授的分享,出現在荷治臺灣的「贌 (pa̍k)」,很可能便是源自於「羅馬-荷蘭法」中的日耳曼習慣法 pacht。[1] 儘管荷蘭於 1809 年因拿破崙 (Napoléon Bonaparte, 1769-1821) 的征服而繼受沒有 pacht 之規定的法國民法典,但前揭「羅馬-荷蘭法」早已傳播至諸如南非或斯里蘭卡等荷蘭殖民地。嗣後在英國接手統治原屬荷蘭殖民地的南非與斯里蘭卡時,因其對民事事件採取尊重當地習慣的統治政策,過往荷蘭人留下的「羅馬-荷蘭法」遂得獲存續,從而吾人可進一步考察南非與斯里蘭卡等地的社會,是否也如留有「贌 (pa̍k)」的臺灣社會般,於荷蘭人離開後仍保留其帶來的日耳曼習慣法 pacht。

  再從近代東亞法律繼受歐陸法的脈絡而論。日本係 1895 年開始統治臺灣,其 1898 年所完成並施行的日本民法典,雖繼受德國民法典草案的體例,但在債編的契約類型仍保留若干法國民法的色彩,故未列入取自日耳曼習慣法的德國民法上「用益租賃 (Pacht)」規定。是以臺灣日治前期,由於僅涉及臺灣人的民商事項,不適用日本民商法典,而是「依舊慣」,故民間的「贌 (pa̍k)」還被國家法所承認。當臺灣人從 1923 年起須適用日本民商法時,「贌 (pa̍k)」不再為國家法所承認,原先依「舊慣」登記的「贌耕權」,遂被轉化成日本民法上的各種權利。

  自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於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雖繼受自 1900 年的德國民法典,惟其係制定於不曾具有「贌 (pa̍k)」之實踐的中國社會,故中國的立法當局縱使知悉德國民法有第 581 條以權利或營利為標的之「用益租賃」規定,也不會認知到該條文有採納之必要。因此 1945 年臺灣政權轉替後的國家法,依然不承認「贌耕權」的存在,甚至在《地籍清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以明文規定「於中華民國 3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登記」的「贌耕權」,應該經登記機關公告期滿後「逕為塗銷登記」。然而誠如前述,臺灣社會迄今仍存有「贌 (pa̍k)」的實踐,戰後臺灣的法學者與司法實務者似乎對此事實有所認識,並在法律解釋的操作上,將其理解為德國民法的「用益租賃」。例如戰後來臺的中華民國民法典起草者史尚寬 (1898-1970),可能出於對德國民法的傾慕,在其著作裡提及中華民國民法典沒有繼受德國民法的「用益租賃」,故此類租賃僅為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關於租賃的規定。不過,熟悉臺灣民間交易行為、曾任最高法院院長的吳啟賓 (1937-2018) 曾表示:「現今社會關於權利之租賃甚為普遍。」2000 年代吳秀明教授在其負責撰寫的《民法債編各論》教科書篇章中,亦曾編寫出如下的假設案例,稱:「乙向甲承租店面經營某種營業而大發利市,然後出租人就想要大幅提高租金以增加他的收入……」,究其內容,即屬「贌 (pa̍k)」的實踐。

  當臺灣於 1999 年修正中華民國民法債編時,增訂了第 463 條之 1:「本節規定,於權利之租賃準用之。」留學德國的林信和教授,便曾為文直指此項條文的增訂與德國民法的「用益租賃」有關。對此,王泰升教授指出,若僅從法學界慣用的法釋義學來看待這項條文的增訂,便只會得出將「用益租賃」從「類推適用租賃的無名契約」改為「準用租賃規定的有名契約」的結論,忽略了這項民法債編修正納入臺灣習慣的台灣法律史上意義,亦即「中華民國法的臺灣化」。

五、檔案史料的使用經驗及建議

  王泰升教授曾自述其在 2015 年以後的專書作品「可看到更多以檔案史料建構論述的特色」。實際上,早在王泰升教授撰寫博士論文時,便已親閱當時極少被使用的臺灣總督府檔案,奠定其採用以檔案史料來建構論述的寫作方式。在王泰升教授看來,其包括博士論文在內的數本專書之所以能屢獲學界肯定,不脫有紮實運用檔案史料之功。對此,王泰升教授亦藉由本次專訪的機會,向讀者們分享其在法律史相關檔案史料的使用經驗、方法與心得。

(一)《臺灣總督府檔案》

  王泰升教授表示,其在美國撰寫博士論文期間,查閱到王世慶 (1928-2011) 先生於 1966 年發表介紹《臺灣總督府檔案》的專文,得知這份檔案的存在,當下即興起擇期回臺調閱的念頭。後來在西雅圖結識王孟亮教授(中興大學獸醫學系退休教授;現為臺北大學海山學研究中心諮詢委員),閒聊之下才得知王孟亮教授即王世慶先生的公子;復經王孟亮教授的熱心引介下,王泰升教授得以拜會王世慶先生,並在其協助下,於南投中興新村的省文獻會調閱《臺灣總督府檔案》微卷。

  儘管彼時調閱《臺灣總督府檔案》一事容有主、客觀條件上的種種不便,王泰升教授卻也因而摸索出一套實用且具效率的檔案使用方法。首先,王泰升教授表示「用檔案要有一個好的時機」,在研究進行的初始階段,不一定有使用檔案的必要,畢竟在尚未熟悉研究主題的情況下,調閱檔案的結果往往會是「有看沒有到」,只是去「湊熱鬧 (tàu-lāu-jia̍t)」而已。至於何時才會是使用檔案的好時機?王泰升教授以其撰寫博士論文的經驗為例,表示其係於攻讀博士的最後一年暑假,才返臺前往南投調閱《臺灣總督府檔案》。王泰升教授之所以認為彼時係其使用這份檔案的最好時機,在於當時其已充分掌握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論及殖民地政策的第一手文獻,乃至於各種既存的殖民地統治理論(包括從法人類學視角出發者),並且對於涉及日治時期法律史的相關議題,也已盡可能地透過各種二手資料予以解決。

  對此,王泰升教授直言:「當我帶著對理論的理解直接去看檔案,檔案會讓我看到相對真實的這些殖民地官員為什麼要制定一個法律?在統治者的眼中,這些法律在殖民地發揮了什麼作用?在統治者的眼中,社會又因而產生什麼變遷?」正因有過這段理論與檔案的互動經驗,王泰升教授從中遂歸納出「以實際的檔案來驗證理論」、「以適當的理論來透視檔案」的檔案使用方法。

(二)《日治法院檔案》

  王泰升教授認為,《日治法院檔案》的重要性在於它能夠很真實地呈現出日治時期人民「接觸」或「使用」法院的情況——落實在刑事案件為「接觸」、在民事案件則為「使用」;從而也得以用來驗證殖民統治理論。不過,當王泰升教授以《日治法院檔案》為素材,撰寫 2017 年出版的《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一書時,嘗試跳脫既有的殖民地統治理論,直接以原始的檔案素材來進行歷史敘事,從而形成其對日治臺灣 50 年間的法律規範如何影響法律生活的詮釋。為了落實該研究構想,王泰升教授在陳若蘭博士(現為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教授)的協助下,就《日治法院檔案》內民刑事案件,透過編碼方式進行統計上的分析,兼顧量化與質性之研究,解析及詮釋一般人民在法院的司法實踐行動。這般在研究方法上的跨領域合作,使該書呈現出相當程度的科際整合意義。王泰升教授也特別指出,這般研究方法上的科際整合構想,亦可歸功於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鼓勵博士班學生前往非法學院修課的訓練。

(三)《最高法院遷臺舊檔》

  《最高法院遷臺舊檔》由最高法院於 1949 年攜至臺灣,內容為繫屬於中國大陸各省的民、刑事案件卷宗。自 2007 年發現後,遂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與臺灣史研究所合作進行整編,後設資料 (metadata) 現已公開於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建置之「臺灣史檔案資料系統」。目前以《最高法院遷臺舊檔》為素材而撰寫的法律史作品尚仍屬少見,[2] 儘管王泰升教授表示其個人已無暇從事《最高法院遷臺舊檔》的相關研究,但仍願就研究方法與研究議題提供扼要的建議。

  就檔案的解讀而論,王泰升教授指出,如同面對《臺灣總督府檔案》或《日治法院檔案》般,在解讀《最高法院遷臺舊檔》之前,仍需具備關於民國時代中國法的知識,瞭解國際學界曾以哪些理論來探究民國時代中國法,這些理論將有助於我們破譯檔案中的「密碼」。

  此外,王泰升教授基於台灣法律史的觀點,提出兩項可供入手探究的「點」。第一,就檔案牽涉的時間點而論,《最高法院遷臺舊檔》與《日治法院檔案》大抵屬於同一時期,故得以進行民國中國與日治臺灣的比較,這項比較尚可以放在東亞法史、乃至東亞史的脈絡來思考,進而論述其在世界史的意義。第二,單就台灣法律史的脈絡而論,《最高法院遷臺舊檔》的重大意義即在呈現 1949 年以前民國時代中國的司法文化。鑑於戰後臺灣的最高法院,無論其法律見解或實際運作模式,皆在相當程度受有民國時代中國司法文化的影響,是以反映有戰後臺灣司法之中國元素的《最高法院遷臺舊檔》,可作為詮釋戰後臺灣司法的良好素材。

  總體而論,王泰升教授強調,「看檔案就是在做文本分析」,無論要使用的是何種史料,都必須對該文本的產生機制、及其可為詮釋的射程範圍有所瞭解。有鑑於此,王泰升教授非常強調在使用政府檔案之前,一定要先掌握制度史。其更進一步表示,無論要研究的歷史主題為何,縱令是時下引人矚目的生活史,各種用以建構生活史的素材本身也要先通過制度史的檢證,才能知道它能夠顯現出多少的歷史事實。

  當面對的是官方檔案時,王泰升教授提醒:「那個檔案所記載的事實,是一個被官員所認識的事實,它不一定等於真正的事實;至於官員則又處於一個特定的官僚體系裡面;不同的體系對於法的看法又不完全一樣」,使用者對此必須要能仔細區分。就算面對的是非官方的檔案,譬如《臺灣日日新報》,使用者也必須知道「它代表的是辦報者的觀察」。總言之,王泰升教授強調:「一定要有透過這些對史料本身的反省,這樣子說出來的詮釋才是比較立體的」。

  正因理解到現代法跟傳統中國法兩者對於法的定位並不相同,王泰升教授向來便主張要從傳統中國理解傳統中國,不贊成以近代西方來的法律概念來理解傳統中國。對此,王泰升教授指出:「你要理解的對象,這些身處於傳統中國法體系當中的人,當他行動的時候,本來就不會有現代法概念的存在。」當然,隨著時代的變化,例如晚清以後的中國,此時身處其中的人們開始變得更複雜、更難研究,同時也豐富、更有趣,因為他們已經不再只是處於單一的傳統中國思想之下。儘管如此,王泰升教授提醒道:「也不能以當時西方有一個什麼想法,就推論當時的中國會受其影響」,對此,王泰升教授則建議要能找出一條具體揭示「A 影響 B、B 又影響 C」的因果鏈。

  最後,王泰升教授提醒研究者需對其研究對象的「複雜性」有所瞭解,而不能理所當然地以研究者當下的生活經驗,來看待被研究對象的行動。王泰升教授在此以實際發生過的具體個案「臺吳案」為例加以試問:如果在 1920 年代有一個臺灣人到廈門出了事情,當時他的家人若向臺灣總督府報告此事,那總督要怎麼辦?由於臺灣總督府本身沒有外交權,因此臺灣總督府會找日本中央的外務省,那外務省又會怎麼辦?當時的日本帝國又會採取怎樣的態度?

  針對上述提問,王泰升教授表示,如果用現在我們熟悉的外交交涉途徑,再結合對於中國近代史的知識,你可能會試想:如果是在 1920 年,日本外務省會找中國的北京政府,而如果是在 1928 年以後,則會變成找南京國民政府。問題是 1920 年代的北京政府、甚至是後來的南京國民政府真能夠控制福建嗎?所以我們實際從日本外務省的檔案裡,看到的是外務省去找廈門當地一名姓臧的中校(即「民軍總司令」臧致平 (1869-1944)),也就是所謂的「地方實力人物」。而 1923 年的日本帝國又是如何行動?它直接展示武力:軍艦從馬公港出發到廈門外海,然後陸戰隊登陸。當日本的陸戰隊登陸後,當地的臧中校會不會就緊張起來?臧中校是不是就要來談一下?當我們撇開國族主義的觀點,持平地回到捲入這起事件的臺灣人立場來思考時,他會不會意識到他的日本國籍很好用?可向當地的領事表示期待日本國家「護僑」?只有在瞭解研究對象的複雜性之後,才有辦法適當地詮釋外務省檔案揭示的領事館報告,有關「派軍隊是臺灣人要求」的記載。

六、對於台灣法律史研究的省思

  王泰升教授迄今在台灣法律史的研究成果,不僅在國內受到包括臺灣史學界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界的肯定,更在國際學術界獲有美國、日本、韓國、德國,乃至土耳其等地學者的矚目,儘管如此,王泰升教授仍不免發出「法學邊緣人」的感慨,直言這些成就尚不足以喚起臺灣法學界對於法律史的重視。[3] 甚至不乏有法學界的同儕直接以其係從事法律史研究,即誤以為是主張從歷史上的實然推論出應然的「歷史主義者」。王泰升教授認為,若對其研究內容仔細看的話,便會知曉他是採取方法二元論,或更精準地說,是採取其在書中提到的「歷史思維法學」立場。

  不過,隨著近來數起憲法訴訟案對於台灣法律史相關知識的需求,似乎開始讓司法實務界意識到台灣法律史的「實用性」。對此,王泰升教授表示:「我基本上的立場是,法律史的研究目的是要讓大家能夠瞭解我們週遭的生活環境,去瞭解我們自己為什麼是今天的自己。這個還是我認為法律史研究最終的學術目的,我這個理念始終沒有改變。」當然,王泰升教授十分樂見台灣法律史知識能為司法實務界所使用,認為若台灣法律史研究能在成就史學層面的認識自我之餘,同時也能幫助司法實務界,則不失為一件美事。

  就此,王泰升教授進一步補充,台灣法律史研究只是不以實用性的追求為目標,而非不具實用性。事實上,王泰升教授在其書中便揭示「歷史思維法學」的具體運作:除了可應用在作為實踐評價的法制定與法適用,甚至也能用於法學發展方向的探究,例如以「臺灣研究」的知識探求路徑來書寫臺灣版的法學緒論。

  在訪談的尾聲,王泰升教授藉由出示其甫於今 2025 年 7 月初取得的敬老卡,表示其已正式進入 65 歲以後的延退階段,並謙稱其目前的存在意義在於藉由回顧 30 餘年來的研究歷程,將自己在特殊的生命歷程而建構出來的知識,呈現給日後的來者所知。除了「半路出家」這種生命經歷,難以為後來者所體驗甚至複製,王泰升教授也提出其近來的反思,認為在某些研究方法的呈現,例如其不直接使用理論的寫作方法,或許也非新一輩研究者得以直接予以沿用。

  王泰升教授於此坦言:「說起來我也是『美帝文化霸權』的受益者。由於我位於研究起點時,便有一本用英文發表的法律史專書,這件事情似乎讓我在國際學界,擁有一個『特權』,也就是可以不必引用西方的理論來進行我的學術論述,因為我被認定為是一個用史料就能夠進行詮釋的學者。」回首其在國際學界的參與過程,王泰升教授也指出:「因為我在美國用英文出版了一本 monograph,所以從此在日本學界、在韓國學界,他們都會來找我。」由於英文發表的作品確實有助於獲得較高的國際影響力,王泰升教授建議年輕的研究者,尤其是在具備英文能力的情況下,能夠嘗試以英文進行學術發表。至於可能讓不少年輕的歷史研究者感到困擾的理論使用問題,王泰升教授的看法是,在研究實績未能給學術界留下使用史料即可深入地詮釋的印象前,年輕的研究者們不免被期待談一點理論的內涵,以「證明」其知悉既有的研究業績,但逐漸將理論內化至史料的詮釋上,即不用言必稱理論了。就算能像他一樣,獲得一個可以不必引用理論的「特權」,王泰升教授仍認為研讀理論有其意義,特別是在問題意識的啟發、學術見解的交流,乃至追求人類共通的知識。

  最後,進入延退階段的王泰升教授,雖熱切期許新一輩的研究者能接續其未竟的台灣法律史研究,但其自身仍未停止在台灣法律史的研究工作。目前王泰升教授已初步完成既有各項專書的增訂改版,特別是作為其台灣法律史教材的《台灣法律史概論》一書,務求能在其中充分表達最新見解。惟顧及 70 歲以後未必還能保有一處便於從事學術研究,例如可擺放眾多書籍的場所,王泰升教授希望能在 70 歲之前,完成其早有規劃的三本書。首先是希望將先前關於日治時期臺灣司法官社群的研究,尤其是針對日治時期在臺灣任職的 374 名司法官的學經歷所為調查,能以專書或至少資料集的形式予以正式發表,便於研究同仁參考。其次,預計出版《法與歷史及傳統的對話》,藉以修訂並更新其在 2015 年以後,對該主題所發表的相關論文,呈現最終或最新的見解,避免日後再有人引用過時的舊文。再來是,期許自己能完成擱置已久的《論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的歷史基礎》一書。

 

[1]就此推論,王泰升教授表示其尚未獲得證實,仍待來日再以嚴謹學術研究來加以檢證。

[2]就王泰升教授當前的印象所及,經正式發表的作品僅有陳韻如,〈認真對待別居權——別居訴訟的創生與《最高法院遷臺舊檔》中之實踐(一九一二~一九四九)〉,《政大法學評論》,162(2020 年 9 月),頁 93-178。

[3]王泰升教授曾指出:「在台灣,法學是以法釋義學為主流,基礎法學是邊緣;基礎法學又以談歐美理論的法理學或法社會學為主流,台灣法律史是邊緣」,並感慨其研究成果僅是「記下從邊緣發出的聲音,以待未來的回響。」見王泰升,〈台灣的法學需「出師」:歐美日中學術知識的在地化〉,《台灣法律人》,37(2024 年 7 月),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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