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樂翔教授演講「《上諭條例》與清代的立法議程」紀要

 
講題: 《上諭條例》與清代的立法議程
主講人: 張樂翔教授(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
主持人: 陳熙遠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時間: 2025 年 6 月 26 日(四)下午 15:00 至 17: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703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張樂翔教授演講「《上諭條例》與清代的立法議程」紀要
 

  張樂翔 (Lok Cheung Lawrence ZHANG) 教授為美國哈佛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香港科技大學人文部副教授,研究領域為中國政治史、思想史與社會經濟史。本次演講內容依據張教授 2023 年發表 “Shangyu Tiaoli and the Study of Qing Central Government Legislative Agendas” 一文,討論內容以《上諭條例》這一類型的檔案為主,聚焦於史料學的細節,說明這類檔案如何反應清代的立法議程。

  張教授之所以關注到《上諭條例》,起因於其過往的捐納制度研究。當時張教授在研究清代捐納制度的運作方式,包括朝廷何時開放捐納、捐納後如何任命官職等問題,但這些制度中的細節不易見於《清實錄》、上諭檔或《吏部則例》等官書、檔案中,需輔以其他材料方能釐清;張教授便在此時從《上諭條例》中發現捐納制度的細節規範。

  這種類型的史料過去較少人使用,單獨探討其特質的文章也不多,多是在史料學的書籍中簡短帶過,並未深入探究這類史料的性質與意義。《上諭條例》與類似史料的形式多為編年體,出版機關為各省藩司、臬司,係由省政府將中央頒布的條例挑選彙編,以木刻的方式每年或每季出版一次,其中出版內容會再分六部,並以吏部為先,有些另有目錄、有些則無。本次演講題名所用之《上諭條例》,即是江蘇省出版的律例彙編之版本,也是最為常見的材料。每省收錄出版的條例不同,同類型的條例數量可能落差頗大,如乾隆四十年 (1775),有不同省份出版同類型的律令,一個省份收錄數百條,另一省份卻只有幾十條。儘管是同一年份,若閱覽的版本不同,仍可能看到完全不同的內容。此類彙編的出版始於乾隆十八年 (1753),中央規定各省應以出版物的形式頒布新的法令,而非過往以抄錄的方式公布,目的在於減少錯誤,且方便地方官在審判時作為參考。

  張教授指出,這類史料有一定的使用難度,並舉出四個原因說明。其一,內容不透明。在翻閱前,使用者無法知道其中內容。其二,名目繁多。其可能散布在各地的圖書館,且因其名目、版本眾多,除了《上諭條例》外,另有《各部院條例冊》、《頒發條例》、《彙刊條例》、《四季條例》、《定例彙編》等名稱,又有些圖書館會自行更改書名,造成圖書館目錄中所記載的題名與原名有出入,此種編目問題也造成搜尋、辨認不易。其三,存放分散與獲取不易。不同的圖書館收藏數量不一,如北京大學圖書館收藏很多這類型的資料,但並未在網路上公開,調閱規定也較嚴格。張教授便向與會者分享目前已在圖書館網站中公開的資源,包括日本國會圖書館、哈佛燕京圖書館、柏林國家圖書館等地,其中有些收錄的條例涵蓋年份可從乾隆初年至光緒末年,已能提供很不錯的參考價值。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的收藏則以《上諭條例》居多,涵蓋時間為乾隆初年到道光十年 (1830),約 400 多冊,覆蓋性很高。其四,缺乏「凡例」。許多版本的「上諭條例」並未有編纂說明或凡例,使研究者難以理解其編輯原則、選擇標準或每年的更新邏輯,圖書館的收藏也常有時間斷層,不易看出連貫性。

  在由地方政府負責刊印新增的法令以前,康熙年間已有類似的出版物,最早是康熙五十五年 (1716) 鄂海 (?-1725) 所編之《六部則例全書》,將此前新增的法令彙編成書,每卷收錄不同類別的內容。張教授當時是為尋找捐納事例,而在北京的國家圖書館看到此書,裡面收錄有大同張家口捐納事例,在其他史料中均未見得。張教授指出,捐納事例不被收錄於會典事例等官書中,原因可能有二,其一,清政府不希望把詳細的捐納事例放入其中,尤其乾隆朝以後,乾隆皇帝對捐納較為敏感,故捐納相關資料更少現於官書。其二,此種捐納事例有其時效性,然新編會典事例時捐納流程可能已經結束,因此不需再將細節收入其中。雍正年間,再以《六部則例全書》為底本,增加新的律例,名為《六部則例新編》,接著就是乾隆初年地方開始出版的《上諭條例》等書。

  張教授曾將某一年的《上諭條例》與各部院條例冊、上諭檔及《清實錄》做一簡略的比較,結果顯示《上諭條例》收錄的條例數量 250 條,遠多於各部院條例冊 75 條,涵蓋的內容也不一樣。雖然《上諭條例》的篇幅較多,卻也不會包括所有各部院條例冊收錄的內容,如與西北邊疆或蒙古相關之條例即未收入。張教授推測,由於各地有印製成本考量,各省在彙編時會自行判斷與本地事務最相關的法令,與己無關的內容遂不納入,也導致不同省份的《上諭條例》收錄內容可能差別頗大。《上諭條例》與上諭檔重複的內容僅有 250 條中的 80 條;《清實錄》的覆蓋性則較廣,共有 155 條相同,也顯示有 90 多條收錄在《上諭條例》的內容並未記載於《清實錄》中。雖然《清實錄》跟《上諭條例》的重複性較高,但呈現內容不盡相同。張教授舉例,江蘇巡撫提了一件劉俊強(生卒年不詳)搶良家之女案,其父劉殿臣(生卒年不詳)非但沒有阻止,還幫劉俊搶人為妻。此事的原判是判劉殿臣為從犯,然乾隆皇帝 (1711-1799) 認為父兄應有教導之責,不能僅視為從犯,應按本犯辦理。《清實錄》僅記載乾隆皇帝對此案判決不滿,要求刑部重新議定新條例,然並未記下後續刑部的審議過程與最後判決。《上諭檔》與《清實錄》內容一致,《會典事例》則更加簡略,省去了乾隆皇帝的意見。《上諭條例》則完整記錄了這起案件的議定過程與最終判決結果,包括如何重新審理,並討論這類父兄協助子弟犯罪之事應如何加重懲罰,並訂定出具體條例後頒布,以後遇到此類事件可依例辦理。此案例即顯示《上諭條例》收錄了許多清代立法過程之緣由、細節與結果,有其獨特性與完整性,對於理解清代法律的實踐與演變至關重要。

  另一案例是乾隆四十年御史邱日榮 (1738-?) 的人事案。邱日榮在御前向乾隆皇帝提出幾個人事問題的方案,但這些方案實已被吏部駁回,邱日榮只向皇帝提及兩個被駁回的議案,卻隱瞞了第三個被斥責的議案;乾隆帝對此表示不滿,並指示吏部繼續提出人事問題的解決方案。《清實錄》或其他史料僅見邱日榮被乾隆皇帝訓斥的部分,但並未記錄吏部最終如何議奏。《上諭條例》中則可見到吏部針對邱日榮提出的兩個人事案最後是如何處理,實是其他史料未見的內容。

  《上諭條例》不僅記載單一案件的判決,更重要之處在於它記錄了新條例形成的緣由與過程,這反映出清代實際的立法過程,如何將特例轉化為通例。許多收錄在《上諭條例》中的案例,都是因為案件本身涉及法律或行政上的「灰色地帶」,因此要明確公布以作為日後的依循準則。收錄的內容也不僅有刑案,如上述提及捐納制度的具體條例,很多史料中並未提及;或是科舉考試中北方考生文章音調問題的處理,這種細節在《清實錄》中也很難找到。再者,《上諭條例》揭示出清代公務資訊傳播的方式,因其呈現許多原始的文件內容,包括公文往來的格式等,將有助研究者理解清代政府信息網絡的運作方式。這種史料亦是地方官員最先會接觸到的政府規範,而非《清實錄》等事後編纂的官方文獻;也因其是地方政府依據中央邸報選擇性地彙編和出版,故能夠反映地方行政關注的面向。

  張教授總結道,對正在思考論文題目、但尚未至檔案館爬梳資料的研究生來說,翻閱《上諭條例》類型的史料或能成為一個很好的研究開端,因其中包含諸多律例之細節,瀏覽後應有助於找到有興趣的課題,亦能藉《上諭條例》了解清代法律變革的實際狀況與行政體制的運作方式。儘管目前尚有難度,然透過比較不同省份《上諭條例》的內容差異,或可深入探討清代地方行政的取向與中央政策在地方的實踐狀況。《上諭條例》作為一種極具價值的清代史料,它不僅能補足其他官書在細節與完整性上的不足,更展示了清代立法及行政運作的真實圖景,若能善用《上諭條例》這一類型的史料,或可為清史研究開闢新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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