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維中教授演講「雅加達早期城市檔案初探:擔保、證言、零售品」紀要

 
講題: 雅加達早期城市檔案初探:擔保、證言、零售品
主講人: 鄭維中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主持人: 莊勝全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與談人: 康培德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5 年 8 月 26 日(二)下午 14:00 至 16:00
地點: 中研院臺史所 802 會議室
撰寫人: 楊雅蓉(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鄭維中教授演講「雅加達早期城市檔案初探:擔保、證言、零售品」紀要
 

  鄭維中教授為理解清領初期雅加達中國商人,如何在華南以及臺灣一帶參與印度棉布銷售,由此開始爬梳相關資料,發現與印度棉布相關的檔案多與私人貿易相關。因此,鄭教授決定至印尼國家檔案館查閱其典藏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檔案資料龐大,不過在經歷多次入館蒐集,如今已有豐碩的成果。藉此次講論會,鄭教授分享調閱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的經驗,並介紹檔案的性質、歷史脈絡,以及法庭、公證人檔案的內容。

  首先是檔案的性質。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私人公司,相較於 19 世紀官僚機構基於檔案法而保存下來的檔案,性質和內容皆有所不同。受限於當時通訊技術,訊息無法及時傳遞;因此,東印度公司得撰寫大量的報告,向殖民母國說明其經營和策略並無違反母國政策的大方向和原則。大量的檔案在此背景中留下,檔案陳述的內容,大部分是上級交辦事項,與下級的回覆報告。

  其次,提到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檔案,勢必得回顧其歷史脈絡。18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隨著荷蘭共和國 (1581-1795) 的海上勢力興起,開始在爪哇擴張其控制領域。1795 年到 1815 年,荷蘭經歷拿破崙 (Napoléon Bonaparte, 1769-1821) 法國的佔領時期。東印度公司因荷蘭國內政權動盪以及國際情勢的波動,逐漸失去對於香料的壟斷,加上經營成本逐漸增加,1800 年公司倒閉。其後,法國政府便將東印度公司的大量檔案收歸國有。

  法國佔領荷蘭之初先將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轉移至東印度貿易部保存。1812 年,拿破崙有意將法蘭西帝國統治所及之地的所有歷史檔案,集中到巴黎,故曾派人至荷蘭整理檔案並編目。但 1813 年荷蘭即恢復獨立,因此檔案仍保留於阿姆斯特丹。這些檔案中,有將近一萬卷 17 世紀的文獻,被賣到民間而佚失;亦有 2/3 的文獻在 1832 年被判定為不需要保存而銷毀。

  東印度公司檔案在印尼的保存,則與前述荷蘭國內的狀況相異。1811 年到 1816 年,英國曾短暫統治印尼,不同於先前法國統治時期,印尼殖民地的性質已從公司的殖民地變成國家的殖民地,由於英國統治者非常重視檔案保存,便開始整理荷蘭東印度公司留存的舊檔案。1813 年荷蘭王室復位,1815 年荷蘭恢復獨立,英國政府將印尼殖民地交還荷蘭王國,已整理的檔案亦然。1825 年,荷蘭的殖民地秘書部完成檔案大致編目。為有效運用檔案資料以為施政參考,1837 年殖民地秘書部又成立「統計辦公室」。隔年,印尼的殖民地政府任命牧師 W. R. van Hoevell (1812-1879) 擔任殖民地歷史學者,編纂當地歷史。「統計辦公室」則在 1853 年改名為「歷史辦公室」。

  1848 年起,在浪漫主義影響下,歐洲出現許多民權鬥爭。荷蘭受到德意志地區的影響,開始由大學歷史學者編纂民族歷史。在 1850 年代,荷蘭學者認為 17 世紀海外貿易時代,是荷蘭人光榮的時代,故開始將殖民地史視為國家歷史的一部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史料價值也在此時上升。1860 年起,歷史學者 J. A. Van der Chijs (1831-1905) 嘗試把爪哇檔案運到荷蘭,他後來編纂《巴達維亞城日誌》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發起的。1880 年,Van der Chijs 至雅加達從事檔案編目工作,並在 1892 年被任命為東印度殖民地國家檔案學者。換言之,這批檔案的整理工作,荷蘭和印尼是同時進行的。1925 年,檔案被轉移到的 Reinier de Klerk (1710-1780) 總督官邸。二戰後,印尼獨立,開始編纂屬於自己的歷史。而荷蘭統治時期留下的大量檔案,也是印尼歷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75 年後,檔案被移轉到雅加達南區 Ampera Raya 路的檔案館,即現址。2000 年代,印尼經歷國家民主化運動,開始回頭整理這些留在檔案館的荷蘭檔案:一方面,荷蘭派人到印尼檔案館協助整理;另一方面,印尼也派人去荷蘭受訓。雙方的研究成果就是 2007 年的印尼國家檔案館荷蘭檔案目錄(The Archives of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VOC) and the Local Institutions in Batavia (Jakarta))。他們也將《巴達維亞城日誌》的原始檔案,以及印尼國家檔案館藏部分荷蘭文重要檔案,都數位化上網;荷蘭海牙檔案館的檔案大部分已數位化,並完成了 OCR 以供全文檢索。

  印尼國家檔案館中的東印度公司檔案非常龐大,鄭教授主要調閱的檔案為市政法庭 (Sehepenbank) 檔案以及公證人檔案 (Notaris Archief)。市政法庭的成立可追溯至 1620 年 7 月,其職能除依法判決,對地方政府的行政亦具有拘束力,並能調度警察人力,其管轄範圍主要是巴達維亞市鎮的領地,超出此範圍的案件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不受理。案件方面,民事與刑事案件皆受理審判。目前檔案館收藏的市政法庭檔案有 1,758 卷。2000 年至 2001 年間,韓家寶 (Pol Heyns) 曾經拜訪印尼國家檔案館,針對市政法庭檔案中的民事庭進行初步統計,推算 1654 年 5 月到 8 月間,約有 3,000 多件民事庭的開庭紀錄。檔案中很多案例,原告和被告都是唐人。

  公證人檔案起源於 1620 年Jan Pieterszoon Coen (1587-1629) 總督所任命的第一位公證人。公證人的主要業務是協助設立遺囑、借貸契約、勞務契約、宣示證詞等法律文書。公證人檔案數量龐大,較難找出歷史脈絡,並且集中在雅加達地區,因此沒有被優先編目,但仍有學者對這批檔案進行研究。1927 年至 1928 年間,東京帝國大學的黑板勝美 (1874-1946) 教授,曾與當時在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掛任職的岩生成一 (1900-1988),至雅加達的領地(日文稱「地方」)檔案館查閱過這批檔案。爾後,岩生成一於 1930 年再次對這批檔案進行調查,整理了 309 件 17 世紀雅加達日本僑民遺留的文書。岩生成一將日本僑民的公證人檔案大致分為:土地家屋買賣與租賃證書、金錢借貸契約、奴隸買賣契約、法庭證言文書、奴隸解放文書、遺囑、其他等,共七類。大體上與唐人相關的文書也能分成這七類。目前推估公證人檔案有八千多卷。

  上述兩種檔案,與臺灣也有關連。2019 年中研院臺史所對外公布的〈1643 年熱蘭遮城市鎮地籍簿〉,裡面有 167 名唐人房屋所有者的名稱。鄭教授 2025 年比對部分的市政法庭檔案和公證人檔案,發現部分巴達維亞唐人在臺灣也有地產登錄。雖然上述兩種檔案,背後有極為豐富的巴達維亞唐人社會史,但與臺灣有關者可能只佔不到一成。究其原因,1644 年以後,臺灣也有設市政法庭,因此許多民間控告事件亦可以在臺灣處理。換言之,臺灣原本應有大量的市政法庭檔案和公證人檔案,可惜目前已佚失,只能在巴達維亞的檔案中找尋與臺灣有關的唐人之蹤跡。

  接著,鄭教授展示公證人檔案與市政法庭檔案,說明檔案中紀錄的內容。例如在有關於「海上風險貸款」的案例當中,可看到保人、保證金、貨物與船隻等擔保的契約,或是涉案雙方都關心的金額或利率。不過公證人檔案僅能作為有法律效力的證書,但實際上投資人、船主、保證人經歷了什麼事情,無法從中直接看到,必須找到相對應的市政法庭開庭紀錄,才能有所依據。檔案亦能看到雙方的投資標的,例如:在 1635 年的市政法庭檔案中,從唐人 Joctheij 被控告的紀錄中,可看到他不只在巴達維亞經營漢藥生意,1636-1637 年期間似乎還暫居臺灣。而他在臺灣經營漢藥生意的可能性也不低。此外,檔案所記錄的犀角、土茯苓、龍腦等漢藥材,或牛角等特產,皆非由荷蘭東印度公司零售的貨物,而是與唐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日用品。簡言之,檔案雖聚焦借貸金額、償債條件等內容,但在偶然情況下還是會提及商品品項之情況。其中有一份宣誓證言也剛好涵蓋鄭教授主要探討的印度棉布。

  最後,檔案申請的過程非常繁瑣,最要注意的是對口單位。鄭教授的對口人是印度尼西亞大學 (Univesitas Indonesia) 文學院的院長,申請相關流程時還算順利。而市政法庭檔案與公證人檔案數量相當龐大,紀錄的內容包含巴達維亞各色人種,例如:荷蘭人、唐人、爪哇人(馬來人)、印度人等。其中,與唐人相關的檔案又以巴達維亞在地的居民為主。要從如此龐大的資料內,抽絲剝繭找出與臺灣相關的紀錄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若根據鄭教授此次調查的印象調查,粗估公證人檔案中大約有 6% 可能與臺灣有關。但若不拘於臺灣史視角,從巴達維亞唐人研究來看,這批檔案可算是重要的唐人歷史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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