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維中教授演講「從新出版《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談荷文史料的出版、翻譯與應用」紀要

 
講題: 從新出版《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談荷文史料的出版、翻譯與應用
主講人: 鄭維中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主持人: 曾文亮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評論人: 康培德教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3 年 3 月 28 日(二)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17 會議室
撰寫人: 馬銘汝(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
 
鄭維中教授演講「從新出版《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談荷文史料的出版、翻譯與應用」紀要
 

  鄭維中教授為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研院臺史所副研究員。本次新出版《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為鄭教授與韓家寶 (Pol Heyns)、歐陽泰教授 (Tonio Andrade) 共同編輯合譯。〈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原是分別被發現的史料,後經剖析,編者認定兩者當初極有可能一起出版。為還原情境,而將兩份史料合二為一。鄭教授在演講中,除了說明史料編纂的過程,也概述荷治臺灣史的先行研究以及〈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兩份史料的多重意涵,最後再藉出版過程討論研究環境的時空變遷,以及學界現階段所遭遇的困難與未來展望。

  關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相關研究,過往聚焦於公司在海外殖民地的整體治理。最初的研究可以追溯至十九世紀末德國學者 G. C. Klerk de Reus 於 1894 年所出版的有關東印度公司財政、行政、法律研究的著作 Geschichtlicher Ueberblick der administrativen, rechtlichen und finanziellen Entwicklung der Niederländisch-Ostindischen Compagnie(《荷蘭東印度公司行政、法律和金融發展的歷史概覽》)。再者則是荷屬印尼法學專家 A. H. M. J. van Kan (1877-1944) 於斯里蘭卡、印尼等地進行考察的研究。戰後至今,則有萊頓大學的法律學博士 Jacobus La Bree(De rechterlijke Organisatie en rechtsbedeling te Batavia in de XVIIe eeuw [《十七世紀巴達維亞的司法組織和司法行政》],1951)、雪梨大學講師暨印尼法專家 John Ball(Indonesian Law : Commentary and Teaching Materials [《印尼法:評註與教材》],1981)等。La Bree 的論述大致等同 G. C. Klerk de Reus,但更細緻地從法律上逐條切入。而 Ball 在研究印尼法制史時,則將時序往前推移,連帶地討論東印度公司殖民時期。Van Kan 的研究雖然及於地方政府,但總體而言,荷蘭東印度公司制度史研究的傳統,基本上著重於十八世紀巴達維亞、南非與斯里蘭卡等地,幾乎沒有提到臺灣。

  而臺灣荷治研究領域開先河者,要數 W. A. Ginsel 著、翁佳音譯〈荷蘭時代臺灣教會史〉(1931)。此文對荷治臺灣社會面貌有較完整的描繪,然而研究主軸因著重於教會史,教會以外的事務僅僅簡單提及。此外,一般較容易忽略 Charles Boxer 所編譯的遊記選集,其收錄 1640 年代荷蘭臺灣長官 Françios Caron (1600-1673) 的遊記,篇幅雖簡短,但敘述多涵蓋臺灣當時整體的制度輪廓。日本學界則有中村孝志關於荷治臺灣經營治理業績的研究,然而其研究大多獨立成篇,如內地租稅、地方會議等,專注於討論個別制度之經營成效,並無一系統性的角度。翁佳音〈地方議會、贌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一)〉則根據 W. A. Ginsel、中村孝志等先行研究,嘗試整合整體制度面貌。康培德〈荷蘭時代村落頭人制的設立與西拉雅社會權力結構的轉變〉則是針對荷治時期台灣原住民治理議題的研究,亦上承 W. A. Ginsel 教會史研究的路線。然而,荷治時期的族群與社會議題並不僅限於原住民,近年隨著更多史料出土,臺灣荷治研究領域有更多新研究視角得以延伸。

  《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作為新出版史料,鄭教授認為本書具有三大意義,分別是作為臺灣法律史、荷治臺灣制度史,以及荷治時期歷史研究的教材。正如鄭教授所言,由於荷治時期的年代較久遠且留存的資料內容不連貫,容易產生制度史資料缺漏的問題。而三位編譯者都曾觸及制度史研究,鄭教授(《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2002)自言其切入視角偏重制度方面,歐陽泰教授(《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2007,鄭維中譯)偏重制度演變,韓家寶教授(《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2001,鄭維中譯)則是偏重荷蘭人的經營。三位教授對於荷治臺灣制度史的意見大抵相同,也能夠描繪出整體制度的歷史輪廓,但根本性的問題仍在於史料的缺乏。由於當時沒有留下能夠傳於後世的法典,研究者只能從外部史料回頭追溯,而缺乏荷蘭統治者自我敘述的內部證據。而《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恰恰吻合現有史料,可作為歷史圖像的其中一塊拼圖。

  鄭教授認為,《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可說是目前所知,荷蘭在臺統治當局最有系統的制度論述。兩份史料篇幅小但牽涉層面廣,並以不同的視角描繪同一時代:一為官方文書,一為民間流通的文書,兩者如相互參照的表與裡,敘述多有出入、衝突之處,又多許多牽涉日常生活的細節,較為少見。內容除相對容易親近以外,對於入門研究者學習如何閱讀文本以及研究皆有所助益。若不將之視作制度史史料,當時社會發生的許多爭議,也能從中獲知梗概,如統治原住民路線之爭、郭懷一事件始末、贌社制度取捨與改善方案等。1650 年代,隨著中國朝代更迭,荷蘭在臺統治當局對外貿易體系改變,選擇與鄭成功或清廷聯繫,也牽涉到東印度公司內部的派系衝突。

  〈費爾堡長官報告〉為荷蘭東印度公司遣員尼可拉斯費爾堡 (Nicolaas Verburch, c.1620-1676) 在 1649 至 1653 年擔任大員長官期間所書寫的一份報告。全文共分十節,分別牽涉政體、與唐人間貿易關係、稅務設計、自由市民(留臺荷人)、城堡建設、政治保安(內外兼備,談及原住民與鄭成功勢力)、教會治理等,每篇篇幅簡短,但整體上具有一統治臺灣的概觀,對制度優缺點的分析亦清晰。如其中一節詳細描寫關於「贌社」制度之取捨,因為贌社之基本原理是要驅逐原住民村落的唐人,其後卻衍生其他問題,還引發對贌社是否實為剝削而非保護原住民的思考,而最終的結論則認為贌社制度是必要之惡。

  〈東印度對談〉則是以虛構的筆法寫成,作者不詳,內容分為兩大部分,其中鄭教授則談到第二部分,內容為兩位曾在臺灣任職的歸國教師,在回到荷蘭後偶然相遇而產生的對話。兩人回憶在臺灣的生活,並抱怨東印度公司內部的派系鬥爭,不滿東印度公司與教會聯手欺壓原住民、屠殺唐人。最後將臺灣淪陷的責任歸咎於費爾堡及神職人員,並認為這樣的結果正是上帝所降下的天罰。〈東印度對談〉行文語氣生動詼諧,儘管對話情節為虛構,但透過人名與社會制度的對比,可見文中所述幾乎全為參照史實而來。史料當中有段針對倪但理牧師 (Daniel Gravius, 1616-1681) 的批評,談及他以奶油煎雞肉,造成不食雞肉的原住民普遍不適。此段文本,似乎描繪了臺灣原住民與牧師相處的日常經驗,而從另一角度來看,此文本透露出作者可能是當時教會內部的異議者之一。除此之外,〈東印度對談〉也談到費爾堡不僅親近中國政權,還向唐人收取賄賂。關於何斌與荷蘭長官之間的聯繫,此處編者則於註腳中引用歐陽泰教授的一篇研究 (Tonio Andrade , “Chinese under European Rule: The Case of Sino-Dutch Mediator He Bin”, Late Imperial China (Baltimore), 28:1 (Jun. 2007), pp.1-32.),佐以參照此份史料與史實之間的重疊性。

  〈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原是分別被發現的,然而在經過反覆閱讀研究後,鄭教授等編譯者發現,兩篇史料內容如此針鋒相對,多處能夠相互對照,或許當初就是一同出版的文獻。為了還原出版情境,最終也選擇聯合其他資料與研究成果合併出版。在編譯的過程中,鄭維中、韓家寶以及歐陽泰教授分隔世界各地,彼此各有繁忙事務,整理、翻譯的時程也因此延續十數年。鄭教授直言,由於嘗試將四種文本(荷蘭文原件、荷蘭文打字、英譯與中譯版本)一同出版,除了十七世紀荷蘭文手抄史料難以閱讀,其餘三種語言也無法達成完全如實的翻譯,因此校稿可謂是其中最辛苦的一項工程。畢竟最終目標為出版而非只是抄寫史料,編譯群因此參考了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等機構出版時所採用的轉寫規則,以此為基礎,訂下排版、標點、寫法、頁碼上都要有一致的編輯標準等抄寫規則,希望藉著本書呈現的對照版本,協助未來的研究者快速掌握原版荷蘭文史料。

  最後,鄭教授談起整個研究環境的變遷,《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自構思到出版歷經十七年,在這段過程之中,研究環境樣態也大有改變。昔日關於荷治臺灣史的史料,幾乎均仰賴江樹生教授主編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有關臺灣檔案目錄》,來檢索收藏於臺灣大學圖書館的原檔微捲,以及微捲所印出的複本。然而經過十數年,荷治臺灣時期的史料已逐步從微捲資料時代進階到網路時代,現在全部的資料都得以在網路上閱覽;而荷蘭除了長期推動古籍圖像的數位典藏外,近期更是計畫改善搜尋引擎,使手寫花體字也得以透過關鍵字查尋。關於這項與時俱進的議題,鄭教授提出數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關於荷治臺灣史研究領域乃至於其他領域,究竟是優先培養翻譯人才抑或是研究人才?若史料並非英文,則何種語言需要優先翻譯?未來是否能建立大型機構,並同時進行翻譯與研究?若要進行翻譯,是以一手史料優先,還是當代優秀的研究成果優先?種種叩問,都牽涉了現今研究領域所遭遇的困難,以及鄭教授對於未來研究之展望。

  後續與談,康培德教授針對倪但理牧師以及教會史進行評論,首先肯定了《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出版後將對於荷蘭時代臺灣史產生的衝擊與影響,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學界可能會重新審視目前對於荷蘭統治分期的認識,並進行調整;另一方面,此書的出版能為原先較為概括的教會史研究,提供更細部的補充。其次,即使不以制度史的角度閱讀《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諸多生活紀錄也可以延伸出新的問題意識。其他與會學者的提問,則多聚焦於翻譯方面的問題。鄭教授認為,基於保存史料原意的準則,編譯群並未將《費爾堡長官報告與東印度對談》中涉及唐人姓名的羅馬拼音翻譯為漢字。至於先前提到的培養人才的優先順序問題,鄭教授則認為以培養翻譯古典著作的人才為優先,讓他們有機會取得穩定的研究職,並安心地從事翻譯工程,似乎是較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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