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研討會」側記

 
主講人: 柏樺教授(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法學系教授)
連啟元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邱澎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寶良教授(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暨民族學院教授)
范金民教授(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主持人: 劉季倫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潘敏德教授(美國紐約州立大學 Osewego 分校歷史學系副教授)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主辦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現代中國的形塑:: 明清中國社會變遷與其當代遺產」研究團隊、中國明代研究學會共同主辦
時間: 2012 年 11 月 24 日(六),上午 9:50 至下午 6:10
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視聽教室(勤大樓四樓)
撰寫人: 黃素慧(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研討會」側記
 

  2012 年 11 月 24 日,國立政治大學「現代中國的形塑:明清中國社會變遷與其當代遺產」研究團隊與「中國明代研究學會」共同主辦「明清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研討會」,會議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視聽教室舉行。

  本次大會共分三個場次:第一場由地方政府的角度切入,討論地方官府對地方的治理及命令的發布傳遞;第二場從法律的角度,以商業訴訟為例,重新思考地方政府的商業管理政策;第三場以士人的角度,談士人於地方社會的作用及其影響。

  第一場主講人為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法學系柏樺教授與中國文化大學歷史學系連啟元助理教授。柏樺教授的學術專長是中國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及制度為其長期關注的研究重點。此次柏樺教授講述的題目是「明清地方官府與地方社會」。他提醒我們應謹慎使用地方「政府」一詞,因此係以現代政府組織結構的概念來理解,與古代所稱「政府」之涵義略有不同;就明代而言,以「官府」稱之更為貼切。地方官府真正的涵義,舊指地方國家行政組織,嚴格來講實指有衙門的官府。但從社會角度理解,對一般人民而言,州縣官衙之外,其他有司衙門亦多視之為官府。柏樺教授強調,傳統中國對地方的統治,多採因俗而治之法,即配合各地不同的風俗施政,實際上是一種非常科學的管理手段。

  連啟元助理教授演講題目為「明代官方政令傳遞與地方回應」,介紹明代官方政令發布後,地方政府如何再透過碑文、告示,宣達中央頒布之重要訊息。此外,他亦提及官方遇到緊急事件時,如何透過緊急命令的有效傳播,公布訊息,以達到穩定地方的效果,並討論人民的反饋,及這些政令如何被轉化與執行。

  第二場由中研院史語所副研究員邱澎生以「由省例看清代地方政府的商業管理」為題演說。十六到十八世紀的中國,經濟與法律在部份地區產生變遷,邱教授認為,為避免過度從法律條文或司法審判角度來討論明代律法,今日研究者更應從「法律多元主義」的角度來觀察中國是否缺少「保障私有產權和債權的商法」。

  以清代而言,十六至十八世紀,江南為棉布、絲織品的生產中心,客商聚集,牙行居中中介,客商與牙行互動增加,糾紛亦隨之增多。官員對牙行與客商間的債務糾紛,其審理態度逐漸改變,並表現在法律條文中:透過立法改變「農忙停訟」的相關規定,加重處理商、牙債務糾紛失職官員的懲處罰則,更進一步出現新例〈牙行侵欠控追〉,區分牙行和客商間的過失責任。邱教授強調,從「法律多元主義」的視角觀察清代法律變遷,此一新例不啻為清代官方的「獨奏」。在官方逐漸衍生「獨奏」的同時,民間亦出現相對應的「和弦」。商人團體透過訴訟過程,提出對商業習慣和法律的推理,一旦訴訟獲勝,便將判例刻成碑文,立於會館公所或是客商往來道路旁。這些商業成案,使地方商業習慣逐步轉化為具相當程度法律效力的「習慣法」。

  此外,邱教授提醒我們,應重新思考地方政府的商業管理,並重視時間與空間的變化,以及經濟、法律與文化的互動機制。中國是否存在商業法?雖然江南的例證無法代表整個清代中國,但官方與民間的改變不容忽視,不可因中國沒有成文的商業法,便認為中國沒有任何商法。實際上,地方的例案、命令等,都足以對商業習慣提供良好的保護。

  第三場主講人為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暨民族學院陳寶良教授和南京大學歷史學系范金民教授,兩位學者針對明代士人對地方社會的作用及影響進行對話。陳寶良教授講題為「明代生員與地方社會」,從顧炎武有系統的將生員問題放到社會問題脈絡中思考的〈生員論〉談起。明代由於應試人數的不斷增加與中舉率的逐漸下降,生員逐漸從士大夫群體中游離出來,成為一相對獨立的群體。這個群體對明清社會產生的影響可從二方面觀察:一為在生計的考量下,生員群體逐漸向其他職業流動,如教學、入幕、醫士、商賈等;一為透過參與地方事務、鄉飲酒禮及上奏言事等,生員群體或向地方官員提供意見,或以文章形成輿論影響地方。

  范金民教授講演「前倨後恭:明後期到清前期江南士人於地方社會」。他從明清鼎革之際切入,討論江南士紳在面對由明入清的政府遞嬗時,其政治態度的轉變與原因。明中後期許多江南士紳在地方聲氣張揚,行為乖張惡劣。地位較低的生員,亦多事奔競請託,行徑跋扈,無所顧忌,甚至隱漏錢糧、好持公論、包攬詞訟等。地位較高之官紳(士大夫),行為更為囂張,集會結社、黨同伐異、干預行政、把持鄉里、侵奪小民產業等,對地方政府及社會勢力的影響巨大,並且帶動江南奢靡之風。入清後,清政府為穩定江南政權,必須控制鄉紳並解決拖欠稅糧等問題。透過錢糧奏銷、杖責諸生等一連串針對江南鄉紳的大案,打擊江南鄉紳氣焰,並嚴格監控在籍紳士考成官員,迫使江南鄉紳大為收歛。在清朝刻意打壓下,江南士紳開始產生內在變化。奏銷案的膺懲,使江南士紳紛紛放棄田土,富人以田為累,明末那種田產跨州的大地主已不復見。而幾個針對士紳的大案過後,江南士風從張揚轉為內歛,從干預行政轉為不願為士,從好持公論轉為謹慎小心,漠視節氣,士人遂漸成政治和官員的附從。

  本次會議中五位報告人精采的對話,呈現明清地方行政與地方社會的多元、多向流動。五位學者長期浸淫於地方政府、法律及地方社會研究等領域,彼此激盪的火花,提供我們對地方政府與社會關係互動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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