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代研究學會 2016 年年會暨新秀論文發表會」報導

 
時間: 2016 年 1 月 23 日(六)上午 9:30 至下午 5:00
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四樓視聽教室
撰寫人: 陳妘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中國明代研究學會 2016 年年會暨新秀論文發表會」報導
 

  中國明代研究學會 2016 年年會於 1 月 23 日召開,上午邀請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劉志偉教授進行專題演講;下午與中央研究院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共同舉辦「新秀論文發表會」,由六位年輕學者報告研究成果。

專題演講

講 題:明代一條鞭法研究的再思考
主講人:劉志偉教授(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

  劉志偉教授於此次演講,總結其幾十年來對一條鞭法的研究。演講開頭,劉教授便提出,對於一條鞭法最精確、最基本的概括敘述,乃是《明史》卷七十八〈食貨二〉的這一段話: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亩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劉教授本身對一條鞭法研究的思考與反思,基本上便是圍繞著這一段話。他更據此提出一條鞭法最關鍵的兩個要點:一為募役,二為計畝徵銀。募役意味著官方以僉募的方式取得差役,如此則僉募的經費、成本就是向民收取,即由原本的親役演變為用貨幣來支付,乃「由役到賦」。至於計畝徵銀,即按土地徵收貨幣賦稅。從實物稅和徭役到貨幣賦稅,以及從人頭稅到土地稅的變化,這樣的演變並非在明代憑空出現,從春秋戰國以後(尤其是唐宋)賦役制度的改革,無非都是朝這樣的趨勢發展。所以,一條鞭法的意義應該放在長時間的共同趨勢下去理解。

  但是在十六世紀,這樣的趨勢固定了下來,至一條鞭法「攤丁入地」時確立了貨幣賦稅及土地稅的政策。因此,劉教授所謂「再思考」,所反思的便是十六世紀中國社會經濟的轉變與一條鞭法的關係。1936 年,梁方仲在《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四卷一期發表了〈一條鞭法〉一文,而後收錄於費正清中心出版的《東亞研究叢刊》第一輯。費正清在此文前言寫道:「梁方仲先生的研究,為任何有關現代中國貨幣經濟發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背景。」[1] 劉教授引述梁方仲的文章,提出從十六世紀開始,嘉靖萬曆間開始施行的一條鞭法為田賦史上一重大樞紐,其設立可說是現代田賦制度的開始。

  劉教授進一步指出,一條鞭法施行以後,田賦的繳納改以貨幣(銀)為主,打破了二、三千年來的實物田賦制度。其意義不僅在田賦制度本身,更反映在一般社會經濟狀況的各個面向。如正德以後,中國與外國的貿易逐漸興盛,中國內部逐漸從自然經濟發展到貨幣經濟,而一條鞭法用銀繳納亦可視為當時世界整體潮流中的一部分。另外,一條鞭法在賦法與役法上的變遷,形成了近代以至現代田賦制度上的主要結構。劉教授表示,他以明清國家轉型的角度去探討這個變化,這與他九○年代以後的宗族研究有所聯繫,也是他討論一條鞭法跟既成社會事實之關係的一個基本出發點。

  劉教授認為,一條鞭法改變了賦役攤派的對象和徵收辦法,其主要意義不在於調整賦稅負擔的輕重,而在於將既成的社會事實制度化、統一化。所謂既成的社會事實,指的是朱元璋所建立通過里甲制度實現之「畫地為牢」社會秩序的解體。而賦役的繳納一律折收銀兩,固然是貨幣經濟抬頭的表徵,但其實在一條鞭法之下,白銀貨幣流通的範圍主要僅在貢賦經濟運作的領域。故在分析白銀貨幣與市場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時,需要建立一種更為複雜的解釋模式,把市場運作與貢賦經濟的運轉結合起來考慮。此外,一條鞭法以折銀取代親身應役制度,改變了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使編戶齊民與王朝政府之間,更多地透過貨幣流通的方式來聯繫。但同時,一條鞭法也意味著中央集權與官僚政治的加強。在一條鞭法制度下,官與民的關係,尤其是位處官民之間的富人(鄉紳)與胥吏一類的仲介角色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形成了強化中央集權官僚政治的新機制。

  田賦徵收的主體如何由實物到貨幣,差役攤派的原則如何由人頭到土地,這些問題必須放在一個財政運作的機制上去理解。在一條鞭法以前,兩稅法、租傭調都可以說是賦稅;但是,劉教授認為,討論賦稅化時,需要進一步在現代財政稅收制度下去理解賦稅。就徵收對象來看,在一條鞭法以前,納稅的客體和主體是結合在一起的,也就是戶;而一條鞭法這個現代財政制度最重要的概念,是把客體跟主體分離了。另外,研究者亦應在本質上區分實物財政下的折納及貨幣財政,並且在財政支出裡區分屬於國家的經費及公共事業經費。

  朱元璋建立「畫地為牢」的社會秩序,是透過對「里甲制度-戶-人丁事產」的層層掌握來穩固,那麼,此一秩序的解體究竟改變了什麼?回到上述《明史.食貨志》引文來看,一個重大改變是「量地計丁」。其差別在於,原本是對戶徵課的里甲,今併入對人丁徵課的均徭;又均徭中必須論戶編僉的力差,改為不必論戶編僉的銀差;而原來按戶徵銀的銀差,至此亦改為地丁兼派。以上變化都證明了役法的編僉,「丁」已替代了昔日「戶」的地位。

  劉教授提到,無論在梁方仲或他自己的研究中,都強調「一條鞭法是一個過程」。儘管至嘉靖、萬曆時,一條鞭法將所有賦役併為一條,但其基本原則在宣德、正統年間的平米法便確立了;而後,又從正統到成化年間的均徭法、成化到嘉靖年間的均平法,最後發展到一條鞭法,不啻是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2] 正因為這樣,一條鞭法更能夠體現整個社會結構和國家型態的轉變。

  最後,在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方面,需要考慮幾點:一是編戶齊民跟國家的關係,二是戶的意涵發生了什麼改變,以及在上述改變之下,基層社會可能發生什麼變化,而王朝正統的文化象徵——鄉紳社會禮儀的秩序——又如何配合這些變化。總的來說,在一條鞭法施行以後,無論是編戶齊民、國家及其與社會的關係,都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例如在財政制度方面,原本不經手稅收的戶部,在一條鞭法以後,其性質已與今日之財政部相差無幾,這便會導致國家的體制發生變化。

  在劉教授的專題演講結束後,上午的議程也告一段落。到了下午,則開始進行以博、碩士生為主的「新秀論文發表會」。以下為發表會紀要:

新秀論文發表會

第一場

主持人: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發表人:陳怡行(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
論 題:〈邁入世界:16-17 世紀初期葡、西、荷人筆下的福州描繪〉
發表人:洪維晟(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論 題:〈16、17 世紀潮、臺關係初論〉
發表人:何幸真(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論 題:〈從國朝暮年至新朝盛世:南京表忠祠由明入清的地位變遷〉

  陳怡行的論文,主要探討自十六世紀下半葉全球化初期起,陸續到來的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蘭人對福州城市風貌的描繪。陳博士首先以西方文獻為主軸,並以中國史料作為比較的基準及補充,透過三個西方國家所見到的福州展開論述。這時期到福州的西方人通常肩負任務,其中包含偵察中國內部的情報。因此,在記錄中有對於城市相關細節的觀察及描述,這些記錄著實提供了許多有意思的外部觀點。其次,陳博士又以十七世紀初期頻繁騷擾福建沿海的荷屬東印度公司為主軸,復原其使節自閩南登岸前往福州的過程,以及他們藉此觀察閩南至省城沿途的情況。論文最後指出,十六世紀到十七世紀初期的福州扮演著多重角色,不僅是福建地區政務的核心,也是處理明帝國晚期涉外事務的核心城市之一。當地處理的涉外事務,多從海外貿易延伸出來。頻繁的海外事務及日趨隆盛的通商貿易,使福建海商集團開始掌控地方政局;而朝廷對於沿海事務處理的持續弱化,也使得福州的地位日漸重要。

  洪維晟在其發表中指出,對於臺灣是否曾有潮州人在此活動,學者已經提出許多說法;而前人研究也指出,在臺灣的漢人移民社會中,早已用方言取代籍貫的認同。[3] 臺灣潮州人的隱匿,可能與日本時代的戶籍簿上僅將漢人分為「福建種族」、「廣東種族」有關,而屬福佬語系的潮州人,可能因此被隱匿在福建種族底下,也可能因籍貫在廣東而被視為「廣東種族」。[4] 根據洪同學的研究,「倭寇時代」以來,潮州福佬海商林道乾與林鳳等人便已經在臺灣中南部一帶活動,不僅僅是屏東潮州鎮,嘉義地區亦發現不少閩南移民的墓碑或族譜,其原居地則包括潮州府普寧、饒平等地。至荷蘭、西班牙時代,臺、潮之間貿易興盛,從現存碑刻可知,臺南市西門三山國王廟乃為清乾隆時期潮州商賈、仕紳所興建,爾後又增建天后祠與韓文公祠;嘉慶年間更在此處成立了潮州會館,作為潮州商旅往來臺灣與中國大陸的中繼站。其他臺灣的傳統港市,如鹿港亦然。目前學界對於臺灣南部屏東地區潮州人的歷史活動已有豐富的研究成果,洪同學希望接下來能進一步將潮州人的活動範圍擴展到嘉義、雲林、彰化一帶,釐清在臺潮州人的歷史活動。

  何幸真透過明末、南明及清乾隆年間的三起事件,探討南京表忠祠在由明入清的過程中,其意義與性質的變與不變。在靖難戰爭和明清鼎革的歷史發展下,南京於永樂以降的明代及清代統治者眼中,成為一座匯集了舊政權象徵、記憶與支持者的城市。南京表忠祠作為明清時期當地群祀祀典的一種,在國家祀典的體系當中自有其位置、規制與功能。然而,在實際運作的過程裡,該祠很可能因為所蘊含的特殊政治或歷史意義,受到朝廷、士大夫群體乃至地方精英基於特定目的的利用,而悖離原本的規制,進而發揮初始設計所沒有的其他功能。何同學認為,南京表忠祠在晚明和南明弘光時期的待遇,反映了該祠於國初歷史創傷之紀念、憑弔與平反方面的象徵意義,以及激發忠義士氣的潛在功能。此功能雖一度隨著入清後政治局勢的變化,以及相關歷史的政治敏感性而消失;卻又在清政權統治趨穩、民間思明遺緒不再的乾隆年間,再度成為統治者進行操作,以教化百姓、激勵忠義、凝聚政治或文化認同的工具。南京表忠祠於乾隆年間的再發展,反映了地方官員對國家權威的服膺與自動因應,亦顯示盛清時期的地方官員,確實在國家力量滲透地方的過程中扮演要角。隨著官方與民間力量在該祠當中的競合消長,南京表忠祠在清代中葉以降的發展,也越發脫離官方祀典的規制,呈現出與許多清末地方祀典同樣的「在地化」、「民間信仰化」風貌。

第二場

主持人:邱澎生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
發表人:陳詩瑋(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生)
論 題:〈「況情之所鍾者耶?」——明代士人筆下「子殤」的情與禮〉
發表人:張經偉(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生)
論 題:〈從品味到口味:明清時期的「辣味革命」〉
發表人:張巍譯(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生)
論 題:〈從《拜客訓示》中的耶穌會所規定看明末耶穌會士與中國人士的相處之道〉

  陳詩瑋的論文,旨在討論明代個人與社會公眾間對「子殤悲痛」的態度,乃至此種態度所反映的文化脈絡及其轉變。在明代喪葬祭祀的限制下,「殤子」因生理發育尚未成熟,未曾透過婚禮、冠禮等儀式被社會認可為「成人」,故父母在儀式上對於殤子過度悲傷將招致非議;加上明初理學影響下對過度表現情感的戒慎,使士人將「子殤」悲慟視為需要加以節制的情感。陳同學透過相關史料中對於「子殤」的禮制論述、情感抒發與實踐記載,發現明中葉以後,隨著「情」、「情教」被高舉,加上對兒童態度的轉變,使父母對子女的「慈幼之心」不再需要被隱藏,對於子觴的情感表現發生了更強烈的轉變。越來越多文人願意書寫自己與子女間的相處點滴與親密情感,甚至直書「子殤」悲慟。即使仍有士人堅守禮教、勸阻鄉人朋友勿踰越禮法,但已有士人本其「一念情癡」而踰越禮制。明代對於兒童教育理論、圖像等文本的關注,以及明代兒科醫學長足的進步與傳播,或許也影響了明人對於「子殤」的態度。明代中葉以降,原本僅屬於個人的書寫,透過閱讀與流傳加深了影響力,同時這種社會文化氛圍也反過來促使更多書寫者願意藉此表達自己的情感,故書寫亦可視作個人與社會規範互動的過程。

  張經偉的論文,主要探討原產於中南美洲的辛辣植物辣椒傳入中國的過程,指出其所帶來之影響,及其如何成為今日東亞地區最常出現的一種辛香佐料。明朝萬曆年間,包括辣椒在內的許多美洲原生農作物傳入了東亞地區。最初,辣椒因外表鮮紅而成為園林中的觀賞植物。入清之後,辣椒亦開始被人們食用,尤其在其他辛香料難以取得的時候,辣椒就是很好的替代品。東亞文化中有食療合一的傳統,食療不只是漢醫的一個概念,亦是明清士人的一種品味,與食譜、宴飲等飲食風潮搭配在一起,頗易被廣大群眾與藩屬國臣民採納。從清康熙年間開始,在各種辛香植物中,辣椒被視為「最辣」者。因而在進行食療時,若追求辛辣之味,便會理所當然地予以採用。食療不只是品味,也是口味與醫學方法,所以當辣椒融入了食療文化,也就有了流動至更廣大之階級與地域的機會。張同學認為,這可說是飲食文化史上的「革命」。單以文化史的角度來看,這場影響眾人口味的辣味革命,是飲食文化上的一大變遷,辣椒之味最終亦成為中國某些地區常見的口味。

  張巍譯的論文,則透過一份十七世紀的文獻《拜客訓示》,以日常生活的角度來了解耶穌會士在中國如何過日子。該文獻由中文和法文寫成,最初的編纂目的之一,是作為教材,提供進入中國傳教的法國耶穌會會士學習北京官話之用。其內容包括〈管堂中事〉、〈廚房的事〉、〈買辦的事〉、〈庫房的事〉、〈茶房的事〉、〈衣服帽房的事〉、〈看門的事〉、〈行水路船工的事〉、〈拜客問答〉、〈教友告解罪過〉等十項,以問答體的形式,教導西方傳教士在中國如何與華人應對進退,又如何訓練中國僕人伺候西方傳教士。從中可以看到,會士以西方的主僕觀管理會所內的中國僕人,運用各種生活規範來加強他們的禮節、文化,同時也提防這些中國僕人可能的偷竊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會士與中國訪客的互動,盡量以較低的社交成本換取中國人的友誼,因此對於各種身分的客人採取不同的對待方式及禮物往來。對於希望信教的中國訪客,會士亦會在可容許的範圍內稍微改變儀式的規定,但是對於一些原則性的問題則盡量避免涉入,以免產生衝突。張同學認為,這些耶穌會士在進入中國之後,在與中國人的日常相處上,運用他們遠方異國的優勢與西方觀念,可說以極低的社交成本,成功進入了中國社會的人際網絡之中。

[1]見 Liang Fang-chung, The Single-Whip Method of Taxation in China, Cambridge: Chines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 1956.
[2]在這必須釐清一個概念,張居正當政時,一條鞭法普遍推行;但一條鞭法不是由張居正開始並推行的。 
[3]林正慧,《六堆客家與清代屏東平原》(臺北:遠流出版公司,2008 年)。
[4]陳麗華,〈南臺灣屏東地區廣東福佬人的身分與認同〉,《臺灣史研究》第 20 卷第 1 期(2013 年 3 月),頁 16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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