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宜教授演講「明清的生祠與地方社會」紀要

 
講題: 明清的生祠與地方社會
主講人: 何淑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
主持人: 林文凱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1 年 4 月 13 日(二)下午 3:00 至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17 室
撰寫人: 賴廷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何淑宜教授演講「明清的生祠與地方社會」紀要
 

  本次演講為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系列演講,講題為「明清的生祠與地方社會」,由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何淑宜教授主講。何教授近年的研究,是探討明代後期各地為地方官立生祠及各種紀念碑碣的現象。透過此次演講,不僅分享對此議題的持續思考,也期望能就臺史所的在地田野經驗,進一步比較明清兩代生祠碑碣現象的異同,在相互激盪中,將目前尚在孕生中的概念發展出更嚴謹、完備的研究成果。

  為地方官生祠立碑的現象從唐、宋就有。唐宋的情況得放在官吏考課程序的脈絡之下,乃需呈請才能立祠碑,元代則禁止此行為。明朝承繼元制,明律中也有禁止替官員建生祠或立碑的記載,如《大明律》:「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然而,明中葉以後的地方志,卻大量出現地方官生祠、德政碑的資料。「歷代石刻史料資料庫」中收有約一百二十九例明代生祠、德政相關碑刻,萬曆朝就占了六十六例。甚至明末顧炎武 (1613-1682) 都寫道:「今世立碑,不必請旨。」從這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民間以祠祀形式,頌揚地方官的文化習慣。

  過往對地方有功人物的崇祀形式,有官立或私立的專祠、名宦祠或鄉賢祠,這一類建物在官方祀典有明確規定。另外,還有不在祀典上的生祠以及與民間信仰結合的人物廟。官方祀典的原則,主要根據《禮記.祭法》所載:「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只要透過呈請,官府審查後就有機會立專祠祭祀。然而明代中後期,官方重整對有功人物崇祀標準的過程中,生祠成為一個麻煩的問題。生祠所祀對象為生者,官方專祠對象則為逝者,因立祠祭祀生人違反儒家傳統的原則。但是明中葉以降,《禮記》的祭祀原則同時成為官方祀典與生祠的共享準則,於是一方面,官方祭祀系統標準逐漸明確;另一方面,民間私立生祠卻也日益增多。

  從明清時期所立的生祠碑文來看,這些生祠真的如上述所言,只是表達對有功地方人物的紀念與崇敬嗎?崇德縣的馮皐謨〈蔡邑侯市民去思碑記〉提到:「誠慮侯去而事有更變,相率造余,跪請筆記其事,勒之真珉。」可知撰寫碑文者已知立碑的用意,除了感念蔡知縣;另一方面,地方百姓也深怕對縣民有利的政策隨著蔡知縣離任而結束。老百姓建祠立碑以記錄蔡知縣的政策的原因,除了感念以外,也是表達願望的方式。

  接著,何教授討論地方社會與祠、碑之間的關聯性。以嘉興府分布的生祠、去思碑(含德政碑)數量來看,嘉興縣計有二十一座、平湖縣十三座、崇德縣十五座。觀察三縣祠碑的設立地點,可以發現崇德和嘉興的祠、碑主要建立在大運河之旁,而平湖縣的去思碑則在城內、城外面向通往嘉興府治的衢道,選址顯然有其欲訴求的對象,也就是來往於這些交通幹線的官員或人員。何教授進一步以嘉興府賦役制度變革及三縣爭田的問題,呈現地方人士建祠立碑所代表的意義。

  嘉興縣的地方官生祠或德政碑中,有十六例跟賦役制度改革相關。何教授舉嘉靖四十三年 (1564) 建立的知縣何源〔嘉靖三十九年 (1560) 蒞任〕生祠為例,其事蹟是任內搜查出非常多的隱田;另一個例子則是天啟三年 (1623) 的蔣知縣〔萬曆四十七年 (1619) 到天啟元年 (1621) 在任〕,他則是在大造之年提倡均田均役改革,獲得地方人士愛戴。

  從歷史背景來看,嘉靖中後期政府的財政壓力越來越重。到了萬曆年間,財政壓力導致攤派加重,然而不公平的攤派使得地方上問題不斷;因此,當時地方上出現許多自發性的賦役改革,嘉興府即是如此。首先是隱田問題,其次則是清丈田土。嘉興縣的問題是,鄉紳、地主利用優免及各種方式躲過賦役徵派而形成隱田,這種行為使地方官十分苦惱,上述十六例的地方官之事蹟,主要即是處理這類問題,而這些問題幾乎每逢賦役編審的大造之年就會發生。

  接著,何教授解釋三例與三縣爭田有關的生祠及去思碑。此問題仍是從賦役制度衍生出來的。在明代的兩京制度下,嘉興府必須負擔南北二京的白糧解運,而前述之鄉紳優免,就成為三縣爭田的引爆點之一。明代後期的賦役制度改革過程中,一方面徭役逐漸與田土結合,另方面鄉紳有優免權力,導致一般百姓往往被攤派過多勞役,這種情況在嘉興府十分嚴重。

  嘉興府在宣德五年 (1430) 時,從原本的三縣(嘉興、海鹽、崇德)改成七個縣(嘉興、秀水、嘉善;平湖、海鹽;崇德、桐鄉)。該府在太湖南邊,絲織業發達,又面臨杭州灣,海盜經常出沒,也是海防的重點地區。再者,嘉興府鄰近京杭大運河,往南即是省會杭州。其中嘉善、秀水二縣為嘉興府的附郭縣,府城、縣城同城,是十分繁華的城市。在鄉紳城居化的浪潮下,不少士紳居住在府城,但是擁有的田產可能在其他縣(如嘉善縣),導致嘉興、秀水、嘉善三縣間田土交錯,使得三縣的賦役徵收與攤派產生許多問題,加上前述的隱田問題,導致三縣爭田。在明末共有四波大的爭議,基本上都是嘉善縣與嘉興、秀水兩方對立,第三波甚至擴大為民間集體行動,不僅雙方的名宦鄉紳各自動員人脈,還發生嘉善縣民燒毀嘉興縣鄉紳住宅的情況。在這個過程中,與此情況相關的部分三縣知縣也因替各自地方爭取利益,縣民在其離任後,為他們建生祠,立去思碑。



 

  從三縣爭田的案例,可以看到以下情況:首先,立生祠碑的用意,並非單純記載或是紀念知縣,某種程度上也是要給外來者觀看,而外來者可能是新任知縣,生祠跟去思碑因此形成一種典範的作用。再者,也可能是其他的官員,如前述所提及,嘉興府臨近京杭大運河,又是海防重地,官員來來往往,尤其每次爭議發生時,當時的慣例是由省級官員責成道、府官員及同府鄰近地區知縣共同調查、審理,再呈報由巡撫、巡按裁決。因此百姓建祠立碑於這些官員經過的交通衢道附近,以此向相關官員表達其訴求。

  除了做為上述相關事件所呈顯的意義,也必須考慮為什麼當時地方人士覺得透過建生祠、立碑表達意見是有效的方式?何教授另外從明代的官員考核制度進行討論。明代的地方官官評有一項採核標準是風聞,即地方的評價。要如何取得風聞?民間的歌謠、祠、碑,都在巡按等官員採集輿頌口碑時成為重要的憑藉。最後,從明代到清代的變化,一方面雍正、乾隆時期都有不得立生祠及撲毀德政碑的禁令,但可以看到地方上建生祠的現象並未能完全禁絕,有些轉化成其他形式,如藏身在民間廟宇中的官員長生祿位等。不過另一方面,類似晚明嘉興府那種連續的、具有相互對立意味的生祠或德政碑,卻較難看到,好像禁令真的發揮了效果。不過,以嘉興府的情況來說,上述隱田與三縣爭田的問題到清代仍然存在,但爭議過程中,地方人士表達意見的方式顯然跟晚明時不同,這樣的變化除了從官方政治禁令的方向解讀,也應該考慮入清後賦役制度的一連串變化,所造成的不同社會環境,而這是另一個需要之後繼續努力考察的問題。

  演講結束後,討論十分熱絡。劉瓊云教授首先詢問,關於地方權力運作有沒有更細部的面貌?比如立碑的鄉紳之間,應該會有意見不一致的狀況。黃富三教授則強調,應該要調查立生祠是誰發動,又是誰提供資金。林玉茹教授則好奇立碑者有沒有被記錄?田野調查經驗所見,清代臺灣的祠碑上可以看到立碑者姓名,那明代是否有相關紀錄?何教授回應,賦役制度的改革下,有些鄉紳是站在百姓的對立面,也有鄉紳是站在自身立場,故立碑者的問題的確值得再思索。再者,輿論的形成上,並非全縣的人都同意立碑者所要傳遞的訊息,但是受限於現存文獻,有些意見可能沒有留存下來,也因此成為研究的困境,必須另尋突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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