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先孕後婚之人口現象初探

 
 
主講人: 謝穎慧(花蓮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主辦單位: 中央研究院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時間: 2020 年 08 月 14 日(五)上午 10:30 至 下午 12:30
相關連結: https://www.rchss.sinica.edu.tw/app/news.php?Sn=2819
地點: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第三會議室R2319
理論上在早婚早育的社會有著相對應極少數的婚外性行為,然而,實際狀況可能更為複雜。根據Engelen and Hsieh(2007)比較台灣鹿港和荷蘭Nijmegen兩城鎮發現: 兩地在奉子成婚不論在形式或內涵都有極大差異,Nijmegen 21.9%, 鹿港8.3%, Nijmegen高比例正反應荷蘭當時是晚婚或不婚的社會,而鹿港的先孕後婚有1/4是發生在童養媳婚,此類婚姻型態是原本被配對的夫妻就同住一戶,有其特殊性。 依Wolf(1995: 148-149) 在台北海山地區的研究曾指出: 男女在兒童期的相處會抑制性吸引力的話,為何童養媳婚的先孕後婚比其它婚姻類型高?先孕後婚的比例在童養媳婚如此高的比例,不是因為媳婦仔和她的配對丈夫急切地想要婚育,而是因為被無上權威父母所決定。Engelen and Hsieh(2007: 94)也提出童養媳婚的婚前受孕與其說是婚外性,倒不如說是一種測試準新娘是否有生育力的強制性行為的結果。以日治時期鹿港為例,當時台灣社會先孕後婚普遍發生在童養媳婚中,也為婚外性行為提供了合於禮的管道,同時,也呼應了當時早婚且普遍進入婚姻的台灣社會,發生婚外性行為機率相當低的說法。 然而,實際上的現象可能更為複雜。延續2007年台荷兩城市的比較結果,研究者在新竹關西的資料卻發現高比例的先孕後婚並非發生在“理所當然”的小婚型態,反而出現在招贅婚和大婚。基於對此現象的好奇,本文對華人文化中先孕後婚之人口現象提出兩種檢證:一為積極性的“後繼有人”模型,先求有子嗣,再決定符合社會禮儀的婚姻儀式;二為消極性的“長輩權威”模型,家戶中長輩增加家庭中的社會控制,降低先孕後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