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傑博士演講「清代重慶客店竊案處理之中的官商角色」紀要

 
講題: 清代重慶客店竊案處理之中的官商角色
主講人: 吳景傑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主持人: 林志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與談人: 林文凱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1 年 8 月 26 日(四)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一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吳景傑博士演講「清代重慶客店竊案處理之中的官商角色」紀要
 

  吳景傑先生為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現任中研院近史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領域為明清法律史、明清社會史。本次講題為「清代重慶客店竊案處理之中的官商角色」,是吳博士在撰寫博士論文期間使用清代四川巴縣衙門檔案,梳理清代晚期重慶竊盜案件的處理方式時所注意到的問題。此次演講即立基於吳博士對清代重慶地區的研究基礎上,以客商在客店中發生的竊盜案為主,探討清代晚期重慶城官民如何應對客商遭竊的問題,呈現商人組織、客商、客店三方在竊盜案發生前後的互動面貌。

  清代重慶城位於四川重慶府巴縣,地處西南水路交通樞紐,各級衙門多設於此。雖地理面積不大,然交通便利之故仍為重慶帶來人潮,移民人數眾多,人口組成以土著、移民、客商為主,商業活動十分發達。也因商賈雲集、五方雜處,重慶城的犯罪案件頻仍,留下許多可供研究的記錄。為因應重慶繁榮的商業活動,許多商人組織應運而生,如行、幫、會館及公所,數量之多,顯示出商人勢力龐大。為了使在地經商更加順利,商人組織制定出各式行規,意圖建立一套商業秩序;行規制定旨在減少商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紛爭、檢舉違規行為、釐清損害責任,目的在於保護同業商人權益、協調利益,並規範交易行為。諸如商人之間的買賣糾紛、牙行的仲介與債務糾紛等情況,均可援引行規處理。待行規由商人組織議定後,還需經由官府批准備案,往後若有商業糾紛出現,官府可以依據行規進行仲裁與協調。

  除了處理商業問題外,重慶的商人組織也積極進行各層面的社會參與,非常在地化。值得一提的是「八省客長」,為管理移民而設的客長(客民之長);八省係指:江西、江南、湖廣、浙江、福建、山東、山西、陜西,這八個省分的商人在重慶勢力龐大。隨著客商到來,移民組織與商業組織合而為一,形成「八省會館」,為管理移民及客商而成立的組織,由八省商人聯合管理。「八省會館」參與的社會事務,除了處理商業糾紛、維護經濟秩序、調解同鄉問題外,尚有修建公共設施、組織保甲團練、參與差務分配等諸多面向。這些商人組織雖為外來團體,卻已形成一股在地勢力,除了維護當地商業秩序外,亦對重慶城的社會秩序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接著,吳博士講述發生在同治元年 (1862),一位甘肅客商馬義興前來重慶販賣皮貨,居住客店時財物遭竊一案。房客馬義興主張,住宿客店時房客若遭竊,店主必須負責。店主劉萬元則認為,按重慶城的規矩,房客在自行保管財貨的情況下遭竊,店主不必負責。最後此案在竊犯未逮捕的情況下結案,店主劉萬元須賠償馬義興的損失,並透過「憑團理剖」斡旋細節。吳博士以此案為例,進一步探討客商一般如何防盜、防盜知識從何而來?客店如何防盜,若住客遭竊,客店能提供何種協助,雙方責任又該如何釐清?面對此類外地商人與本地店家發生糾紛的案件,縣衙的態度為何,將考量哪些因素進行審理?我們又該如何將此類案件放在重慶城的社會脈絡下思考等問題。

  現存許多明清商業書籍中,都有述及客商的自保之道,此類書籍亦成為客商防盜知識的來源,其中或有「有物不可離房,無事切宜戒步」等警語,或教導商人如何選擇客店。在客店部分,一但有案件發生,縣衙需派遣書吏至現場勘查,其中須詳細描述客店的建築結構,因此從勘查報告中,我們得以知悉客店的內部格局。客店常增加廂房,為容納更多的旅客,但這樣的格局會使出入人員複雜,增加被竊風險;居住空間開放則容易造成管理漏洞。

  然而,在《大清律例》中,並未有關於客店竊案相關責任釐清的律例,僅有客店應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條例。關於客店竊案的處理方式,僅在省例中可見,如江西的《西江政要》、山東《東省通飭》。而在重慶,則有棧規(客店規則)存在,是客店之間的「商業規則」,為客店與客商之間釐清失竊責任的唯一依據。各地棧規性質不同,他地的棧規為事後釐清責任之用,重慶的棧規則同時具有事先預防疏失與事後釐清責任的功能。棧規在經由客店同業公議後,要經由官府認可方能成立,並且須不時由官府公告以維持效力。客店亦會一再對住客重申棧規內容,可見客店視棧規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憑據。吳博士指出,目前所見重慶上千個商人組織中,未有由客店組成的商人組織,因此由客店同業公議而成的棧規,背後其實未有商人組織可支撐其公信力。

  地方政府處理客店竊案方面,同治年間的三千多件竊盜案件中,一千件發生在城市,其中僅有兩百件捕獲竊犯,破案率僅有兩成,顯示出重慶城竊盜案件審理的低破案率。若未能於當天捕獲竊犯,可能等待很長時間亦無法破案,對客商來說十分費時。因此在馬義興被竊案中,馬義興不斷強調其返家供養高堂的急迫性,呈請由客店主劉萬元先行賠償。最後知縣裁決,劉萬元因有保管責任,故由客店主先行賠償作結。判賠標準則交由團練議定,是為「憑團理剖」,係指由團練組織進行調解,參與者或有商人組織成員、街鄰與客商,調解後會呈上報告書予以縣衙備案,說明憑團理剖的決議具有公信力。因案件審理費時,若欲避免訴訟,許多案件會交由地方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即可免去繁瑣的行政程序,亦多可順利結案。在馬義興被竊案中,參與憑團理剖者有團練組織成員、其他客店商家作為客店代表出席,客民代表則很巧合地皆姓馬,可能均是來自陝西的客商。團練作為公正第三方的調解角色,由客店代表與客民代表互相協調,最後以劉萬元賠償馬義興被竊錢財的半數,供其返回原籍結案。

  吳博士指出,在客店竊案發生時,棧規的效力會隨著縣衙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棧規也不一定會被遵循,客店亦沒有自己的組織可與縣衙爭執。憑團理剖的進行,讓商人組織與客店的運作浮上檯面;客商若受害,透過憑團理剖的方式可以受到商人組織保護,相較客店更為有利。雖然棧規為客店與房客釐清失竊責任的依據,由客店合議、經重慶城各級衙門認證而成;但實際上,棧規約束力低,審理案件時不一定會被採信,原因或許在於客店並未組成一強力、團結的組織。

  最後,吳博士總結,竊盜案件由於刑責跨度大,給予知縣彈性處理的空間。如在馬義興被竊案中,憑團理剖罕見地在知縣判決後才進行,說明知縣得以靈活運用各種方式來處理竊盜案件。客店竊案另一個特別之處,在於被竊者通常是外地人,一旦竊案發生,即是外地認知與地方秩序之間的衝突,也近似商業糾紛的性質。惟客店沒有自己的商人組織支持棧規,故未能如其他商人組織一般,在衝突發生時得以行規為依據、向知縣據理力爭;棧規缺少關鍵的約束力,也致使竊案發生時,客店往往居於弱勢。

  演講結束後,與談人林文凱教授提出幾點與吳博士商榷。林教授指出,作為讀者,會期待吳博士能就重慶地區的特定竊案進行定量分析,或能使讀者對重慶的竊案情形更加理解,亦能點出馬義興竊盜案在所有竊案中的代表性。再者,客店對竊案的處理方式,是否經歷時代變遷而有所不同;若能梳理各時期的處理狀況,再詳述同治朝的情形,應能為此研究做出適當的定位。最後,林教授建議吳博士可以試著提出清代重慶竊案處理的圖像,釐清在清代各個時期對竊盜案件的處理有何變化。因在清代中國,許多制度並非由國家直接介入,而是授權民間組織介入其中,此次演講的案例亦說明了此種現象。在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的情況下,各地法律規範有何轉變,清中期對竊案的處理方式是否可以適用於同治朝,皆是吳博士可再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將能使研究更臻完整。吳博士回應,因清代重慶研究僅有巴縣檔案,在材料有限的侷限下,將會盡可能搜羅其他史料,以期能呈現出重慶客店竊案中的訴訟文化與城市面向。

  近史所孫慧敏教授提問,在馬義興案件中,棧規是否作為審理時的判案標準,在糾紛中擁有什麼樣的地位?再者,旅宿業未有商業組織的情形應非個別現象,如上海地區亦有此種情況,因此該如何理解客店僅有「同業」,卻沒有成立商業團體,是否有何特殊狀況。吳博士說明,此案件顯示棧規的力度不如商人組織的行規,可在審判時依據規約和官府協商、據理力爭,因此客店在案件審理時大多屈居弱勢。至於客店為何未能形成商業組織,將是未來可再進一步深入探討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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