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報告人: 林士鉉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3 年 2 月 22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由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林士鉉先生報告。林教授從《軍機處錄副奏摺乾隆朝商業貿易》檔案中,挑選〈乾隆元年四月初一日大學士查郎阿等奏報與夷使交易事〉一則史料,向與會成員報告閱讀心得。此奏摺提供乾隆初期,清廷與準噶爾部往來的貿易訊息,並與一檔館選編《乾隆前期準噶爾部與內地的貿易史料》載〈乾隆元年四月初一日川陝總督查郎阿等為準部貢使額爾沁由京回肅貿易等事奏摺〉的內容一致。林教授並徵引《軍機處滿文準噶爾使臣檔譯編》、《平定準噶爾方略》、《準噶爾夷人進貢案》等史料以為參照,釐清清廷與準噶爾之間的外交、軍事、貿易等多重關係。

  準噶爾簡稱準部,位於今新疆北部一帶,是蒙古厄魯特部 (ūlet) 的分支。十三世紀蒙古帝國崛起,成吉思汗將伊里河流域分給次子察哈台 (Jagatai) 為領地。元朝滅亡後,伊里河流域分屬四個蒙古厄魯特部,即綽羅斯 (Ch’oros)、杜爾伯特 (Durbed)、和碩特 (Khoshoit)、土爾扈特 (Turgūt),合稱四衛特拉 (Uirad)。明清之際,綽羅斯部勢力漸盛,其餘三部擁戴綽羅斯為共主。其後,綽羅斯首領巴圖爾渾台吉兼併厄魯特蒙古各部。巴圖爾渾台吉卒後,由第五子僧格 (Sengge) 繼位;長子車臣與次子巴圖魯不服,康熙十二年 (1673),二人合計攻殺僧格;僧格死後,第六子噶爾丹 (Ga’ldan) 崛起奪位。康熙十八年 (1679),達賴五世封噶爾丹為「博碩克圖汗」,成立準噶爾汗國,勢力往東發展,屢次侵擾清朝。[1]

  清廷在平定準部之前,對之懷柔,允其入貢,以換取邊境和平。最初準部入貢多未設限,但因準部使團入境,多次騷擾內地民眾治安,清廷遂自康熙二十三年 (1648) 起,規定來使人數二百,正使頭目酌宜人數進京,其餘人等均在口外貿易。乾隆元年四月初一日川陝總督查郎阿奏摺云:

準噶爾額爾沁於本月十五日自京起程回伊本處,差理藩院員外郎僧保、筆帖式賽音查克伴送,由沿邊一路行走。所有需用馬匹、口糧、食物等項,俱應照前料理,預備供支。其看守堆撥官兵,亦各令嚴密整齊,以肅觀瞻。

  林老師解釋,額爾沁非人名,按蒙古語是「貢使」之意。乾隆五年 (1740),清廷規定準噶爾分年來貢貿易(寅、午、戍年至京,子、辰、申年至肅州),須先向駐邊官員報明入境日期,再派章京、筆帖式照料接送,人數二百,避免閒雜人等與內地商民往來,洩露輿情、機密。[2] 另外,為避免準格爾、俄羅斯趁機合作,挾制清廷,故刻意錯開俄羅斯(申、子、辰年至京)與準噶爾的貿易年。且中國是農業社會,買賣物產周轉稍慢;又準噶爾與俄羅斯的商品類似,例如:毛皮一類,不必然是內地必需品(清初採辦毛皮是賞給蒙古王公之用)。

  然而,準部經常違反約定,清廷則再三忍讓,不予計較。例如:乾隆十一年 (1746) 四月初四日,安西提督李繩武奏報額連胡里率商人抵哈密貿易:「你們做買賣有一定的例,今年該往京裡做買賣的年,例上不得過二百人,你如今多帶了十四個人來,這就違例了。且上年你們帶葡萄、磠砂、羚羊角,我們買賣人不要,肅州辦你們事情的官與你們言明,日後再不可帶來,怎麼你們如今又帶了來呢?如今你們既來了,應該到肅州,有辦你們的官呢。哈密並無交易的例,且買賣人有限,沒有人買你們的牲口。」[3] 哈密地方太小,無富商大賈,也無帑銀撥買,清廷不准貢使在哈密交易。乾隆十一年七月,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每當準噶爾進貢,即不時向清廷要脅勒索,要求供應一切,貪得無厭。[4] 且準部變賣貨物價值低,卻要求清廷高價購買。例如: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綠葡萄一項,並非民間需用之物,乾隆三年定價每斤至一兩五錢,陝甘兩省官員均分賠墊。乾隆四年,帶來葡萄至一萬七千斤,價雖較前稍減,尚係一兩一斤,收貯日久,無人承買,只得減至四錢一斤,商民尚多苦累。統計各項減價共虧本銀一萬餘兩,欲向辦員追賠,而辦員實在無力償還,請求朝廷開恩豁免。[5]

  這些史料說明準噶爾在內地貿易的實情、交易清單與價錢。交易的貨品不見得都出自準噶爾本地,例如:大狐皮、黃狐皮、狼皮、豹皮、猞猁孫等來源自俄羅斯或其中亞屬國。若配合清廷與俄羅斯的外交、貿易文獻,分析內地與邊疆地區商品的流動、貿易路線、非法交易、市場流通、法律規定等訊息,更可釐清準噶爾在中亞的貿易角色、地位,亦可瞭解清廷籌劃邊疆政策之差異性。

  清廷與俄羅斯,相繼簽訂《尼布楚條約》(1689) 和《恰克圖條約》(1727),兩國在對等立場上,外交、貿易往來甚密,例如:《故宮俄文史料》記載,理藩院與俄國樞密院為試圖解決逃人、邊界、商務、司法等問題,頻繁照會文書,各自表達立場,尋求共識,解決爭議。清廷治理蒙古諸部採「分而治之」政策,劃界牧養,諸部不相統屬。準噶爾風俗與蒙古諸部相近,故清廷一體視之。

  清廷始終將準噶爾視為藩屬,以內政角度處理準部所有問題,例如:康熙末年至乾隆年間,準噶爾與喀爾喀蒙古的扎薩克圖汗部有劃界牧養糾紛,便再三上書要求變更牧養區,數度逼迫扎薩克圖汗部。清廷對準噶爾多有忍讓,例如:商議劃界牧養區、允許準噶爾遣使至北京與肅州貿易、往西藏熬茶奉獻達賴喇嘛等。此外,準噶爾數度要求清廷准許其在哈密貿易,說明哈密在準噶爾、清廷之間的商貿關係往來中應有顯著的重要性。《軍機處錄副奏摺乾隆朝商業貿易》中還有若干準噶爾貿易檔案,值得學界深入研究。

[1]莊吉發:《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9-10。
[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邊疆民族地區歷史與地理研究中心合編:〈乾隆五年正月尚書海望等與準噶爾使臣哈柳等議定貿易條款〉,《軍機處滿文準噶爾使者檔案譯編》(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941。
[3]葉志如編:〈乾隆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安西提督李繩武為報額連胡里率準商抵哈密並要求在哈貿易事〉,《乾隆前期準噶爾部與內地的貿易史料(中)》,《歷史檔案》1992 年 3 期,頁 29。
[4]葉志如編:〈乾隆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甘肅巡撫黃廷桂為準部商人抵肅交易所給銀兩情事〉,《乾隆前期準噶爾部與內地的貿易史料(下)》,《歷史檔案》1992 年 4 期,頁 20。
[5]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編:〈準噶爾夷人進貢案〉,《史料旬刊》(臺北:國風出版社,1963 年)第 20 期,頁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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