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八次讀書會紀要

 
報告人: 曾美芳教授(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案助理教授)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5 年 9 月 25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樓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八次讀書會紀要
 

  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曾美芳去年在本讀書會報告〈明清「那 [1] 移出納」 律的轉變〉,今日報告〈清代虧空案中的挪移出納問題〉為前次報告主題的延伸討論,與諸位學人分享初步研究成果。講演內容摘錄如下:

  現今我們對「虧空」概念存在負面的看法,主要視為侵占公有財物。然而古代中國對「虧空」的定義,其實是指財用入不敷出以致負債,或挪用公款無法彌補。過去將虧空分為官侵、役蝕、民欠等情況,但從此一定義來看,「官侵」的部分,還可細分為「監守自盜」與「挪移出納」兩種情形。

  在去年的報告中,曾教授介紹明代「那移出納」律的定義、發展與演變,本次報告則從清代條例增改與審判的情況進行討論。清代延用《大明律》的「那移出納」本律,沒有太多變動,但前後增修條例達 18 條(最後剩下 13 條),卻徹底改變本律的性質。這些條例,除使清代「挪移出納」律之刑責與「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明確切割外,亦形成完整的題參、追賠程序,並進一步確定倉糧賠補、州縣交代、上司監督責任等相關規定。

  清代統治者處理虧空案的態度,往往影響挪移案件的審理結果。順康之際,皇帝認為倉糧虧空與交盤及因公挪用有關,因此雖然要求追賠,但若「家產罄盡、不能賠補」或任事之人已離任,實際虧空原因已不可考者,則傾向豁免贓數或予以減刑。但雍正皇帝不認同「因公挪用」的說法,認為直省虧空的源頭在巡撫與布政使監督財政不周、上司逼受交代,以及與新官不能據實揭發有關。為避免「輾轉相因」,造成各級倉庫管理的漏洞,傾向嚴格執行對挪移出納問題的懲罰。

  錢糧催徵及財政管理問題是造成清代虧空案的主要原因。其中,墊支民欠、工程賠累、漕米遭風、倉糧霉變等問題,雖然不是官員的貪污,但由於已經造成倉庫的損失,仍以挪移出納律治罪,並歸入虧空案中討論。《刑案匯覽》中有許多由天災造成的倉庫損失,最後要求官員賠補的案例。從檔案資料中可以看到,雍正年間進行財政改革以後,雖然詳定了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及官員的養廉銀,但許多原有財政無法支持的臨時或新增經費,往往要求各級官員以養廉銀支付,或以流攤的方式,由地方各級官員共同承擔;最後往往因攤銷或流攤金額超過養廉的數字,攤銷款無法繳清,致使官員被以「挪移」罪名治罪。

  在案件的審判方面,由於「挪移出納」罪較「監守自盜」罪為輕,而且屬於公罪,如於限內完贓則有機會可以復職;故挪移案的審理官員會特別注重「無心」、「有心」、「入官」、「入己」等方面的討論,主要是從犯意及犯罪事實確認官員是否有故意侵吞公款的情況。因此,官員一旦被題參之後,審理者會一方面凍結其財產,一方面追查各財政經費流向。定罪之後,亦有明確的追賠程序,並以罰扣養廉銀或議罪銀,補足正款。如果不能補足,則查封家產賠補。案件調查中如果發現上司有疏忽監督責任,則會要求上司分成賠補。

  除了懲罰官員外,清朝政府更試圖從制度上解決虧空問題,檢討現行行政流程,規定倉庫管理辦法、新舊官員交代流程,並加重上司監督責任。不過,從清中葉以後虧空問題日趨嚴重的情況來看,立法雖嚴,卻未能阻止虧空情事,因為乾隆朝以後,虧空案不再是制度問題。當時英國人 Sir George Staunton (1781-1859) 曾提到:「一個世紀裡,自歐洲流入中國的白銀,曾使各項消費品價格激劇上漲,而且改變了政府中一些官吏的固定薪金收入和他們的經常開支的比例。」顯然白銀進入中國及隨之衍生的銀錢比價問題,對於財政的影響遠遠超過當時官員及士大夫的理解。當物價波動加劇,地方政府有限而固定的財政分配,無法即時因應調整,虧空便無法避免。換言之,當財政收入遠遠落在物價之後,地方政府比過去承擔更多的財政支出壓力,可能更加強了地方官員的共犯結構。

  清代檔案中與挪移出納有關案件,有不小的比例是免罪開復或免罪降級開復。表面上看來似乎是能在期限內將虧空的金額繳回,但亦有案例顯示此係地方官員之間的默契,先設法使案件以挪移結案,再由相關人員設法補足虧空款項,使官員得以復職。這樣的情況,就使得所有地方官員被迫加入虧空的共犯結構之中。正如馮桂芬所言,官員虧空,「非本性之貪,國家迫之,使不得不貪也。朝廷果不知耶!抑知之而故縱耶!」顯然清初針對虧空案在法律制度上所做的調整,雖然盡力從制度上防止虧空發生,但財政制度僵化及貨幣問題造成的預算問題如不能獲得改善,再嚴格的法律規定亦難以避免財政虧空的持續惡化。

[1]「那」為「挪」之古字,清代中期以前,習慣寫作「那移」;清中期以後,則以「挪移」使用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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