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館藏清代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活動紀要

 
召集人: 賴惠敏
時間: 2012 年 6 月 27 日(三)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中西檔案館藏清代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活動紀要
 

  今日讀書會由賴惠敏老師帶領大家討論明清時期中國的商業組織。

  明清時代伴隨著商業組織與區域分工的擴張,商業活動十分發達,楊國楨〈明清以來商人「合本」經營的契約形式〉一文,指出商業文書因應需要而出現多種形式,例如:契約、錢票、牙帖、帳簿、書信、鋪規、民間雜書等。一般而言,中國傳統商業活動中慣常的商業經營模式是「合夥經營」。「合本」即「合夥」、「合股」,是兩人以上共同提供資本或實物、技術等,共同分配盈餘或承擔債務,是一種商業資本的組合形態,也被稱為「共同資本」。清代商人的合股資本已有鋪底股、錢股、人股等項,並在契約中表明分工事宜、合本分利項目。其次,隨著商號經營規模不同,合夥資本亦有所加入或退出,商人會訂立契約劃分彼此的權利與義務,按契約形式分為:合夥擴充、合夥改組、合夥終止。換言之,契約形式隨著商業活動越發熱絡而更佳完善、嚴謹。

  清代中期以後,清廷鬆綁了內地百姓出關移墾蒙古的限制。出關者多屬山西、河北、河南地區;而至蒙古貿易者多為山西人。最初山西人是以跑單幫的形式,三、五人合夥,春夏之際到蒙古地區,提供蒙古人或在蒙古的內地人糧食、布帛、茶葉、手工業品等日常物資;秋冬之際,帶回毛皮返回沿邊城鎮販賣。在建立信譽與口碑後,這些跑單幫的商人就合資成立商號,擴張營業規模。

  這樣的商號盛行股俸制,即屬於「合夥經營」類型之一。張正明〈清代晉商股俸制〉指出,商號股俸制的建立,是由財東出面聘請經理,再由財東、經理共同邀請中人三、五人,書寫合同,內容包括資本若干,以若干為一股,幾年結大賬一次,按銀股、身股分紅等。財東按照合約將全部資本交付經理後,便不再過問號事,靜候經理年終報告。經理受財東依賴與委託管理全號事務,各夥友均須聽命於經理。但同仁皆有建議權,小事亦可便宜行事,大事須決之經理。每年年終,經理將營業情況報告各股東。平時倘有重大事故,須臨時報告各股東。各商號每逢賬期,一經獲利,皆按股分紅。

  其次,股俸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銀股、身股之分。正本,即財東的合約投資,每股幾千銀兩到一萬銀兩不等,可按股分紅,但無股息;副本,又稱護本,是財東除正本外又存放商號或票號的資本,只得利息,不參加分紅,不能隨意抽取。銀股,即財東投入商號或票號的資本;身股,又稱頂生意,即不出資本改以人力頂換一定數量的股俸,按股額參加分紅。銀股所有者,在商號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繼,夫死妻繼,但對商號的盈虧負無限責任。銀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抽出、補進或增添新的股東。身股只參加分紅,不承擔商號的虧賠責任。身股數額,各商號均有規定。一般來說,經理可頂一分(每股各一俸,或稱一俸),但也有頂一分二三厘的;夥友頂身股最初不過二厘,以後每遇到賬期可稱一、二厘,增至一股為止,稱「全分」。夥友們,每年除應得工資外,按其來商號的資歷和商號經營規模大小,可以分別頂一、二厘至一股(十厘)的身股。因此,他們享有與財東投資銀股同樣的分成紅利。

  再者,商號會定期結匯對賬,即稱「賬期」,又稱「分紅期」。光緒以前,一般是五年為一期,此後是四年,也有三年為一期。頂身股的夥友,一般須在商號工作達三個賬期,工作勤奮,無有過失時,才由經理向股東推薦,經各股東認可,然後將姓名、所頂身股數額載入「萬金賬」後,才正式頂身股。頂身股者每年可按其所頂股分領取一定數量的「支使銀」或「應支銀」。換句話說,這種股俸制,對經理、夥計有鼓勵作用,只是認真經營商號,營業愈盛,盈利愈多,分紅愈豐。但遇到不測年景,營業虧損,則一分紅利也沒有。

  賴惠敏老師從蒙古國家檔案局藏「恰克圖貿易」檔案中選擇了「興盛鳴」商號的股分糾紛案例,帶領大家討論中國傳統商號經營情況。閱讀資料如下:

  044-040-0162-0165 劉維嶽稟為陳明冤情事
  044-041-0166-0169 趙永清趙全宋稟為劉維嶽串謀結黨忘恩斷義事
  044-042-0170-0173 劉維嶽稟為趙全傑等任意霸佔房產請詳察實情秉公判斷
  044-043-0174-0175 趙全傑趙全宋稟為堂斷劉維嶽應頂身力俸結清現銀甘結
  044-044-0176-0177 趙全傑趙全宋稟為遵依堂斷給劉維嶽頂身股結清現銀事
  044-045-0178-0179 劉維嶽稟為應頂身力俸結清現銀甘結
  044-046-0180-0182 趙全傑稟為堂弟趙全璽滅盡骨肉恃弟欺兄事
  044-047-0183-0185 趙全璽稟為惡豪堂兄趙全傑等強霸財產任意鯨吞事
  044-048-0186-0189 趙永清趙全宋稟為忘本斷義惡心害東事
  044-049-0190-0191 趙全璽趙全壁等稟為遵依堂斷出具甘結事
  044-050-0192-0194 趙全傑趙全宋稟為遵依堂斷給故叔趙安民身力俸銀事
  044-051-0195-0196 趙全璽稟為遵諭甘結事
  044-052-0197-0198 趙全宋稟為遵依甘結事

  在庫倫經營五十餘年的商號「興盛鳴」,自第二代財東趙全傑、趙全宋主事之後,便與堂弟趙全璽、夥計劉維嶽之間發生股份上的財務糾紛,告官以求公斷。這些檔案均是呈堂供詞,趙全傑、趙全宋與趙全璽、劉維嶽站在各自的立場表明自己持有「興盛鳴」股份,也將「興盛鳴」在庫倫的經營情況做了交代。

  「興盛鳴」,設於庫倫的東營子。最早是由趙安民、趙安峻(趙安民堂伯)、程大貴合夥跑單幫,做點小買賣。隨著業務擴增,他們在嘉慶二十一年(1816 年)各自出資,成立了「興盛鳴」商號。趙安民存銀 320 兩、房院菜園 4 處出賣於「興盛鳴」舖,賣房價銀 320 兩,二宗共銀 640 兩,作銀股一俸六厘(一俸即一股)。嘉慶二十三年(1818 年),趙安峻、程大貴各頂身力一俸,趙安民頂身力七厘。由於「興盛鳴」生意日新月盛,故趙安民取得身股五俸。同治五年(1866 年),趙安民過世,其子趙全璽按父親遺囑從山西來庫倫結算頂身股。然而,堂兄趙全傑、趙全宋誤認趙全璽受劉維嶽唆使瓜分財產,雙方遂有糾紛。

  道光十一年(1831 年),劉維嶽入「興盛鳴」工作。由於劉維嶽辦事認真,為財東趙安峻與其他當家倚重,於是在道光十四年(1835 年)頂身股二厘,在鋪執事。劉維嶽經理「興盛鳴」生意有成,例如:道光十八年即在西庫倫設立「大盛鳴」,並購置田產、房舍等,道光二十一年(1841 年)出租房舍給「興盛魁」;咸豐年間,又向沙畢納耳衙門(沙畢納耳,指僧徒或平民,應該是奴婢之意,向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繳稅,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下設商卓特巴管理宗教事務與財務之機構;呼圖克圖是清朝給予最高喇嘛的封號)求過空地一塊。劉維嶽在「興盛鳴」工作多年,直至同治七年(1868 年),已頂身股一俸。

  咸豐四年(1854 年),財東趙安峻過世之後,少東趙全傑、趙全宋主事。同治四年至七年(1865 至 1868 年),劉維嶽與趙全傑(永清)、趙全宋在經營鋪號理念上時有糾紛。劉維嶽認為趙全傑、趙全宋不合理法干涉鋪務;趙全傑、趙全宋則認為劉維嶽勾結鋪夥趙全璽(堂弟,趙安民子)、李雲興圖謀「興盛鳴」財產。除此之外,劉維嶽自認與其理念不合,也認為鋪號的肥厚(利息)分配不公,請求結清身股離開「興盛鳴」,於是兩造呈請庫倫辦事大臣裁斷。最後,劉維嶽取得頂身股 1,700 兩;趙全璽取回趙安民的頂身股 3,190 兩,兩人皆離開「興盛鳴」。

  目前學界研究旅蒙商,普遍都是十九世紀大型商號或票號為主,例如,「大盛魁」的故事,讓我們知道山西商人如何從一個跑單幫的商業經營模式,逐漸發展為一個頗具規模的商號。並且,「大盛魁」經過三、四代努力經營後,商號業務逐步制度化,例如,經營權與財產權是分開的、銀股和身股也有明確的分紅制度。從這些訴訟供詞看得出「興盛鳴」是十九世紀初甫設立的商號,論商業規模與活動,皆不如「大盛魁」之百年發展。此外,「興盛鳴」尚帶有濃厚的家族經營色彩,例如,財東兼有銀股、頂身股,即財東不只是出資者,也是經營者。

  據陳支平〈從契約文書看清代工商業合股委託經營方式的轉變〉分析,山西商號普遍採取合夥制,但財東與夥計對商號的財產權與經營權並未嚴格區別。從這些爭訟供詞可知,「興盛鳴」的經營權與財產權並未全然分開,夥計與財東之間的財務關係也沒有劃分清楚。在財產權方面,第一代財東有銀股、也有頂身股;更有夥計拿自己的金錢資助商號,導致第二代財東繼承商號之後,財東與夥計之間在財務上有爭訟糾紛。其次,劉維嶽認為商號「未將頂身力多寡年代深淺分析明白,不論大小按股均分,有後人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 年)頂身力者數人不應分以前之肥厚。」劉維嶽自認在「興盛鳴」辛苦工作幾十年,地位應極有分量,沒道理讓取得身股二厘的田瀚章、郭瀗、曹浩等後進共享以前鋪號的紅利;並認為鋪號應該另置辦法處置他們的紅利。

  在經營權方面,第一代財東趙安峻與合夥人趙安民、程大貴十分欣賞劉維嶽,放手讓他打理「興盛鳴」。第一代財東、合夥人與夥計認為「興盛鳴」是大家共有的資產,每個人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工作。隨著業務蒸蒸日上,劉維嶽幫助「興盛鳴」添購不少房舍、田產,甚而開設了第二個鋪子「大盛鳴」。財東、合夥人與夥計共享商號的利潤與分紅。然而,在第二代財東趙全傑、趙全宋繼承商號之後卻不是這麼想,認為「興盛鳴」是家族資產,自己應握有經營權,遂不時與劉維嶽發生衝突;且他們認為劉維嶽居心不良,勾結外人,暗中自肥。另一方面,劉維嶽有時不我與之感。他不堪第二代財東栽贓、誣衊,最後不得不選擇離開,另謀他途。

  從契約形式討論「興盛鳴」的合夥經營狀況。商號成立之初即會訂立契約,白紙黑字寫明所有出資者的股本分配與股利分配方式;而後,若有夥計入頂身股,亦會與所有股東共同訂約。假若股東與夥計之間發生財務糾紛,告官以求公斷時,「分配股本」契約即是一件重要的證物。依「分配股本」契約而言,現存檔案未見「興盛鳴」的股本契約,實難判斷財東與夥計之間的股本分配,只能就現有的爭訟供詞還原部分股本分配形式。例如:(1) 鋪底股,創業初期,財東趙安峻將房產、田產入股;道光十六年(1836 年),「興盛鳴」遭回祿須修繕,趙安峻將現有合廈、菜園共 400 兩入股,充作鋪號修繕之費。(2) 錢股,道光十八年(1838 年),「興盛鳴」入「大盛鳴」本銀 1,600 兩。(3) 人股,創業初期,趙安峻、程大貴各頂身力一俸,趙安民頂身力七厘;劉維嶽頂身力二厘。道光二十九年(1849 年),田瀚章、郭瀗、曹浩等各得頂身股二厘。同治五年(1866 年),趙安民過世前取得五俸身股;同治七年(1868 年),劉維嶽取得一俸身股。意即直至同治七年為止,第一代財東與合夥人、夥計等立約,各自分得頂身股,但或許是訂約時,分紅條件未說清楚,才衍生出第二代財東與夥計之間的財務糾紛。從「合夥終止」而言,「具結書」是一種契約形式。劉維嶽、趙全璽與趙全傑、趙全宋爭訟頂身股中,留有具結書;即在官方見證之下,兩造畫印具結,終止合夥,結清股分,各不相欠。例如:房產、合廈、菜園等固定資產屬於鋪底股;轉投資「大盛鳴」的資金屬於錢股;至於人股部分,財東、合夥人與夥計等在不出資本情形下,改採勞務貢獻程度,按各自持有股俸分紅。執是之故,「興盛鳴」的故事提供了中國商號契約形式發展的實例。

  從「興盛鳴」的例子討論商號與公司。科大衛〈作為公司的宗族〉分析,一般中國的商業組織稱為「行」或「商號」。「行」或「號」只是一個交易主體,該組織的資產是由特定家族掌握的。通常「某商號」下面會分出若干的「某記」。「某記」是指商號的分類帳,又指商號不同的經營項目或帳目。「公司」一詞,通常帶著合夥或共同事業的意思。據方流芳〈公司詞義考〉認為「公司」並非來自西方,而是來自於閩粵沿海地區的原生詞彙。由於清代閩粵至東南亞一帶海上貿易十分發達,「公司」乃是一種海外華人的社會、經濟組織,經常與秘密社會有關係。例如,最著名的是嘉應人羅芳伯在婆羅洲西岸坤甸建立的「蘭芳公司」,在東南亞經營船運、貿易與移民等海洋活動。與此同時,歐洲商人也在東亞、東南亞一帶活動,並將自己的商業組織與商業習慣帶入中國。陳國棟〈1760 至 1833 年間中國茶葉出口的習慣做法〉分析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廣東的茶商、茶行、行商交易茶葉活動:英國人曾經調查中國的商業習慣、組織形態,說明中國人也針對英國人的交易方式,制訂解決方法。因此,在中、西文化交流過程中,中國的「公司」自然被比擬為西方的 Company 或 Compagnie ;「公司」一詞亦不限於海洋貿易使用。

  在中國傳統商業活動中,普遍存在多種出錢、出力的合夥經營類型。據劉序楓〈近代華南傳統社會中「公司」形態再考〉,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公司有三種形態:(一)合股企業性質的「公司」;(二)家族養贍與祖嘗性質的「公司」;(三)村廟組織的「公司」。因此,公司的類型與名稱在不同的時空(地區、時間、經營方式)條件下而有不同的稱呼。論其內容和本質,有家族式、財產與經營權不分,以及財產與經營權基本分離的經營方式等,各種經營方式同時並存。中國傳統的「公司」組織並無法人地位,也無有限責任,與西式的企業公司仍有區別。真正在中國出現具有現代性質的公司,已是 1904 年清廷頒布〈大清商律.公司律〉以後的事情了。

  以「興盛鳴」為例,它較偏向中國傳統社會的合股企業性質「公司」,不僅是眾人合資成立的商號,也具有濃厚的家族經營色彩。曾小萍〈近代中國早期的公司〉分析,這樣的商號普遍是家族經營,經常以投資貿易、製造業及合夥股份的形式將實體的土地財富轉化成非實體的土地財富。當商號出現產權糾紛時,往往與處分家產是有關係的。在處分產權的方式上,這些商號不是透過(官府公斷)擬定契約,就是編製祖譜規範子孫的財產所有權。換言之,這些商號最終目的是確保家產不因子孫分產而稀釋殆盡,從而保障後世子孫生計。如果從劉維嶽為「興盛鳴」投資成立「大盛鳴」舉動分析,除了擴張「興盛鳴」的營業規模外,也可能是為處置趙氏家族產業而鋪路。

  十九世紀上半葉,庫倫的商業活動非常發達,無論是東營子、西庫倫街區,皆分佈許多中、小型商鋪。據陳籙《蒙事隨筆》記載:「西幫商人,專為大宗批發營業者,其行棧多縻集於東營子與買賣城。京幫商號,則專在西庫倫一隅,而後營子買賣城無一家焉。」若從庫倫市街地圖觀察,東營子街區靠近哲布尊丹巴駐紮慶寧寺(現稱甘丹寺),往來朝拜的僧侶、人群較多,商業活動亦顯熱絡,因此,「興盛鳴」選擇在此營業。由於「興盛鳴」生意日益月滋,鋪面空間不夠使用,西庫倫街區腹地較多,故劉維嶽選擇在此設立「大盛鳴」。基本上,清廷為管理東營子、西庫倫街區的商鋪,編定了甲首制度,處理鋪號門牌、登記產權、發予執照等。其次,在劉維嶽與趙全傑、趙全宋的訴訟官司中,有甲首介入。據阿.馬.波茲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的描述:鋪首需監管十至十五家店鋪,其職責是防止商販們吵架;酗酒鬧事;賭博、嫖妓,接待或允許可以的人留宿等。鋪首是最接近下層、最可靠的監督者。如果漢商中有人死亡,首先需由鋪首證明這是正常死亡,否則官廳就有責任對死因進行認真調查。鋪首協助官員處理商務,若有漢商破產,鋪首們須到官員那裡對此事進行審議,並裁定果真是因故破產還是出於惡意預謀。總而言之,從「興盛鳴」的案例中,可窺見蒙古地區小型商號逐漸發展成中、大型商號的過程;雖然現階段能從檔案中分析庫倫的鋪號分布、商業管理、商業契約、商業組織等梗概,但就其運作方式或市鎮發展的內容尚未釐清,只有留待日後再討論了。

將本篇文章推薦到 推薦到Facebook 推薦到Plurk 推薦到Twitter